解读《湖北省工伤保险费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9
解读《湖北省工伤保险费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

    202012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58号),明确工伤保险2021年要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五统一,即在全省范围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等。据此,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湖北省工伤保险费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参保对象、缴费标准、费率确定、权利义务、争议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统一,基本涵盖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全部环节。明确了社区工作者参保主体,首次将部分超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覆盖范围,回应了当前工伤保险领域热点诉求,并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预留了政策接口。

关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

《暂行办法》明确以用人单位参保为主要方式,按项目参保为补充方式,在参保、缴费、费率等方面进行了政策规范,将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实现法定参保范围和法定参保对象全覆盖,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两项内容

进一步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提出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要求,明确社区工作者以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街道等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规范其参保主体和方式。

回应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部分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将超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的建议,明确用人单位可按照自愿原则,为符合条件的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与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进行区分,在不增加法定缴费义务基础上,兼顾了部分用人单位希望通过主动参加工伤保险来分散用工风险的需求。

关于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

以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明确了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行业差别费率(基准费率)及其档次标准(浮动费率)。《暂行办法》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通过划分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基准费率。

以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参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人社厅按此进行了测算,考虑到十四五期间实施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相关行业工伤发生率整体将有所降低,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在测算费率基础上适当进行了下调,暂定为1.2‰

三、关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标准

暂行办法》关于浮动费率有关规定主要依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0号)等制定,在浮动费率具体标准制定主要考虑四个方面:一是以工伤保险支缴率评估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再对应不同的浮动档次,直接体现浮动费率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有利于促进工伤预防和平衡基金收支。二是以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健康企业评选、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评价用人单位工伤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综合确定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档次,有利于形成部门合力,减少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发生,树立良好政策导向。三是将老工伤、抢险救灾、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及感染新冠肺炎认定工伤和已按有关规定上浮费率的工伤等情形发生的待遇支出不计入浮动费率考核,将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形列为不得下浮的情形,更能体现公平公正。四是人社、住建、卫健、应急部门现有数据即可确定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标准,再由经办机构将拟定的浮动费率标准告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提交材料,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