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州直尖刀班有关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1
州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州直尖刀班有关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州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州直单位尖刀班驻村(社区)有关经费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参照省有关驻村工作经费补助的文件精神,将州直单位驻农村尖刀班成员生活补助标准在每天50元的基础上予以提高,明确驻村工作队成员按照实际驻村天数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100元(往返期间已报销差旅补助的,不得重复领取驻村生活费补助)。

2.《恩施州州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恩施州财发〔2018〕1号),明确州直所有驻村工作队成员“每人每月500元驻村补助”予以取消。

3.加大州直单位驻农村尖刀班交通出行保障力度。单位未派公车或租车方式保障尖刀班往返和村内交通出行的,可为驻村工作队成员发放交通补助。发放标准为:当月未满20天驻村时间(含往返时间)的按实际天数据实领取(25元/天),当月满20天(含以上)的每月500元;单位派公车或租车往返接送的,往返期间不得领取交通补助,驻村期间按25元/天领取补助(每月最多不超过500元);单位派公车或租车方式全程保障尖刀班往返及村内交通出行的,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4.州直单位驻村干部往返基层驻点村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发票据实报销,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5.驻村期间前往驻点村以外参加各种公务活动的,可在履行差旅费审批程序后,按驻点县市标准报销往返路途中的开支。同一自然天内,不得同时报销差旅费和领取补助。

6.州直单位驻社区尖刀班成员按照实际驻社区工作天数给予生活补助,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40元。

7.各尖刀班要严格做好登记考勤,驻点村(社区)党支部和选派单位负责监督,考勤台账作为工作队成员领取补助的依据。

8.上述经费从驻村(社区)工作队各选派单位预算有关经费中列支。

9.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10.此通知从2020年11月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具体由州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恩施州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恩施州财政局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