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司法局关于征求《关于促进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26
州司法局关于征求《关于促进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支持建筑业克服疫情影响,促进我州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州人民政府拟制定《关于促进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措施》,现将《关于促进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若有意见或者建议请于2020年6月1日前反馈至州司法局立法科。

联系人:张娅琴、余新春

联系电话(传真):0718—8299925

电子邮箱:821779348@qq.com

州司法局

2020年5月26日

关于促进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支持建筑业克服疫情影响,促进我州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合理确定项目工期。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施工合同工期应予顺延,严禁盲目压缩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顺延时间除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项目获批复工之日外,还应增加不少于15天的施工现场准备期。未按要求申请复工的工程项目,工期顺延时间可从2020年1月24日至3月18日。项目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恩施高新区、州住建局)

二、落实保证金替代机制。建筑业企业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落实缓缴存农民工保证金政策,切实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工程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保函保单的担保机构和格式,以及保函保单替代保证金的形式,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建筑业企业以保函保单替代各类保证金。已收取的保证金到期后应及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弄虚作假不能履约的保函保单,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并将违约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发挥信用体系的联合惩戒作用。(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州人社局、州住建局、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州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三、加强金融信贷扶持。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业企业金融信贷扶持力度,保持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建筑业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对受疫情影响的建筑业企业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2020年6月30日后,银企双方可以自主协商,通过展期、续贷、借新还旧、调整分期还款计划、调整结息周期等方式,合理确定后续还本付息计划。中标政府投资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凭施工合同、应收账款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大力培育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定期组织银企交流会,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实行一企一议,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州银保监分局、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各金融机构)

四、保障工程款支付。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严禁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严格执行合同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充分尊重合同约定,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执行工程预付款,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含农民工工资准备金3%)。推行按照分部工程进行过程结算工程价款,经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同步完成过程结算。(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州审计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

五、加强专业人才培养。重点支持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技术中级职称评定和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定的申报工作,对具备条件的总承包企业增加开展专业技术中级职称申报、评审频次,指导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申报工作。积极开展校企、院企合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输送,建立技能人才教育基地,开展农民工、专业工种技能培训。积极引导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专业班组长组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大力开展建筑行业劳动技能竞赛活动,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提升专业作业能力。落实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以工代训的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社局、州教育局、州总工会、州住建局)

六、实施信用评价。建立全州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制定建筑企业信用评价内容、标准和评价办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强化信用评价成果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应用,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市场监督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建局、州发改委)

七、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推动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验收,缩短审批时间。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推行电子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急需的项目特事特办,建立绿色通道,推动尽快实施。完善服务企业机制,开展下沉企业助企纾困活动,靠前服务化解建筑业企业矛盾风险。(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州住建局、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八、倡导优质优价。合理设置招标控制价,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取消企业管理费和利润降低工程造价成本,确保建筑业企业合理利润。招标人可以通过招标文件明确工程质量创优目标,将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把工程质量创优目标应纳入施工合同内容,工程结算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创优目标时,应按照实际获得的质量等次据实计取该费用。鼓励建筑业企业开展创优质、讲诚信、创品牌、讲廉洁、树形象活动。将建筑业企业争创“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优 “楚天杯”、州优 “清江杯”、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等奖项,纳入恩施州清江质量奖参评管理。对总承包企业获得“鲁班奖”的,除省级奖励外,再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优质工程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省优质工程“楚天杯”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工程创优奖项的企业主体和从业人员,在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提高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民政局)

九、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地位。完善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不得设置特定的工程规模业绩、财务指标、建筑行业外的特定奖项等限制条件,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建立领导联系企业协调制度,支持本地民营建筑业企业平等参与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新型产业发展。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公平竞争“清”、“亲”的政商环境,讲好民营企业家故事。(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州住建局、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大力培育企业主体。支持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合并重组,鼓励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在恩施州落户发展总部经济,实施企业主体培育“三年”计划,通过三年时间,重点培育20家施工总承包企业,2家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咨询。在两年内,对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在200万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竞争性发包过程中优先发包;对晋升为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在10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竞争性发包过程中优先发包;对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在1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竞争性发包过程中优先发包。

对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8亿元以上的建筑企业,以其上年度实际纳税总额中的地方可用财力部分作为计算基准点,将其同比增幅超过10%以上的部分作为奖励。鼓励建筑业企业地外承接项目后依法在我州纳税,对在我州纳税的建筑业企业,其当年实际新增地方财力超过100万元的,按新增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我州承接项目的,在我州全额纳税的,按新增地方财力的2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州财政局、州住建局)

国家和省出台的支持建筑业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同步遵照执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