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建始县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5
【解读】《建始县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我县于2021年12月24日印发实施《建始县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下为“《办法》”)。相关解读如下:

一、《办法》第一条:关于修订的必要性

我县于2015年印发《建始县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建政办发〔2015〕31号)后,省、州、县先后出台相关文件,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档次、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标准、经办规程、征缴职能等有关内容和服务要求作了调整,因此,为进一步明确政策规定、服务要求以及相关部门职责,有必要对《办法》予以修订和完善。修订完善后的《办法》为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下为“城乡居保”)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更加全面、统一、规范的制度保障。

二、《办法》第三条:关于参保范围

(一)本条所指的学生是指“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指不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范围,但城乡居民均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或城乡居保,不得重复参保,之间可以互相转接,具体办法见《办法》第七条解读。

(二)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得参保缴费或享受居保待遇,服刑期满可以正常参保或享受待遇。

三、《办法》:第四条关于参保登记

相较修订前的经办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全面改变了让群众拿表跑村盖章、层层审批的传统模式,既可以在就近“服务窗口”一次办结,也可以线上(网上)办理,实现了“就近办、即时办、一次办”的线上线下服务并行的高效、便捷经办模式。二是全面取消了提交身份信息复印件、照片以及各种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了老百姓的负担。

四、《办法》第五条:关于基金筹集

(一)缴费标准的调整:缴费档次由12个调整为13个,最低缴费标准调整为200元,增加了2500和3000元两个档次。

(二)进一步明确了对困难群的代缴或补贴政策。政府为重残、低保、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直接记入其个人账户,同时个人仍可自选档次缴费;对计生特困家庭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采取“先缴后补,一年支付一次”的方式给予缴费补贴。

(三)进一步明确了对在职村干部的任职缴费补贴政策。我县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村(社区)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社文〔2020〕83号)文件,在《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90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将任职缴费补贴的范围扩大到村(社区)所有定补干部(包括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的村干部),补贴标准及方式为:实际缴费不足2000元的按实际缴费金额给予补贴,实际缴费金额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给予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一年支付一次”。

五、《办法》第七条:关于基础养老金

我县从2011年实施至今,基础养老金从最初的每月55元调整到每月115元。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村(社区)定补干部基础养老金在统一计发的标准上,根据其1996年后的实际任职缴费年限加发补贴,我县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村(社区)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将补贴标准按主职和非主职由10元分别提高到50元和20元。以下是参保居民咨询频率较高的有关问题解答:

(一)问:城乡居保待遇按照139个月领完自己交的本金后就没有了吗?

答:不对。城乡居保待遇分为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个人缴费除以139个月只是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中计发标准,政府按照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标准同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支付终身。    

(二)问:本人不缴费,到60岁后只拿政府补助的基础养老金可以吗?

答:不可以。2011年7月1日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2011年7月1日制度实施时未满60岁的,不按要求参保缴费的不能享受。

(三)问:养老金打在哪张卡上?

答:我县从2018年10月起全面实行社银联网发放,即养老金打在社保卡上,参保居民要在社保卡对应的银行激活社保卡;社保卡号变更的应及时到“服务窗口”变更信息,避免银行发放时造成挂账。

六、《办法》第九条:关于资格确认

年满60周岁领取待遇的参保居民,每年应进行资格认证(即生存年检),每12个月为一个认证周期,超过12个月未认证的系统将自动暂定待遇发放。领取待遇人员由本人或亲属协助开展资格认证,行动不便的人员可以联系村(社区)协办员组织开展上门服务。认证方式为:统一使用湖北12333“城乡居保认证”系统认证:首次使用该功能需要先关注“湖北12333”微信公众号,点击“微服务”进入“服务大厅”——在“资格认证”模块点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根据提示完成操作。此后按相同步骤每12个月认证一次。

七、《办法》第十二条:关于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一)城乡居保转移只需在转入地申请,不需在转出转入地“两头跑”。

(二)城乡居民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城乡居民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之间可以互相转接。假如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中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封存,到办理退休时,会将余额一次性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不会受损;假如参保人中途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因年限不够15年又不愿延期退休,也仍然可以选择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办理退休,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也是划算的。但是,不管怎么转接,同一时段不得重复参保,而且转接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年限可以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年限,但城乡居民养老险参保年限不能计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限。总之,无论参保人员今后选择哪种险种退休,在经济条件不是很好的情况下,都应该及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八、《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加强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一)经办管理服务。本条进一步明确了县、乡、村(社区)各级经办机构的经办(或协办)职责。随着我县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信息化建设,为方便老百姓办事不出村,通过本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基层协办员制度,明确村协办员具体由村(社区)定补干部兼任,主职干部为第一责任人,既有利于基础信息收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也便于服务事项都能在群众身边得到落实,从服务机制上破解了基层协办员制度“有名无实”的现象。

(二)信息化建设。本条把司法部门纳入公民信息资源共享服务范围,有利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掌握服刑人员相关信息和推进“一事联办”事项的实施,为消除服刑人员违规参保缴费或领取待遇的信息盲点提供服务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