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460133/2022-01180 | 主题分类: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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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恩施州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恩施州政规[2019]3号 |
文件类型: | 通告 | 文件类别: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日期: | 2022年01月10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一、本通告中的“低慢小”飞行器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飞行器具,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
二、本通告中的“航空禁飞区”是指恩施机场东西两侧10公里范围(西侧至屯堡乡茶落坝、小渡船街道办事处陡坡村,东侧至舞阳坝街道办事处勾家坪),南北两端20公里范围内(北端至白杨坪镇水田坪,南端至芭蕉侗族乡文家坳、大烂田)。
三、本通告中的“违法违规飞行”是指未经军队、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批准、公安机关备案,在“航空禁飞区”进行的一切“低慢小”飞行活动。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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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
恩施州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