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09-05-04
恩施州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恩施州劳社发[2009]7号

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的意见》(鄂办发〔2008〕27号)和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湖北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鄂劳社发[2008]60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整体改制、统一纳入、属地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尊重历史,结合实际,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全州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及其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农牧渔良种场内非农职工按照当地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农业职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办法。

二、管理体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农牧渔良种场整体参加所在州、县(市)的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农牧渔良种场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具体办法:

1、职工个人缴费。非农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农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为基数,按8%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

非农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其缴费基数按全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进行确定;高于全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基数按全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进行确定。

农业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低于全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其缴费基数按全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进行确定;高于全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全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单位缴费。农牧渔良种场以上年度所有参保职工工资(其中农业职工收入按不低于全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总额为基数,按20%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上年度所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当年所有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当年所有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二)在核定、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将农牧渔良种场作为整体进行核定、征缴。对农业职工,由农牧渔良种场按月、按季或按年统一代收代缴。

农牧渔良种场按政策规定为农业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与农牧渔良种场租赁、承包等经营土地(水面)面积挂钩。对于土地(水面)被征用的,农牧渔良种场应从征用费中划出一部分专门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按此办法参保的职工,若与农牧渔良种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与城镇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成为企业职工的,按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成为自谋职业者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原未参保的农牧渔良种场及其职工按本办法参保时,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应按我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历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补缴;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应按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全额补缴。补缴所需费用由农牧渔良种场和职工个人按政策规定共同负担。非农职工的补缴基数按参保时全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选择,农业职工的补缴基数不得低于参保时全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如不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则参保前的连续工龄一律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缴费年限从参保后实际缴费之日开始计算。

1995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不补缴养老保险费;1996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退休的人员,按上述规定补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止。

五、个人账户的建立

农牧渔良种场和职工个人参保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一个个人账户。农牧渔良种场和职工个人按规定补缴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职工补记个人账户,并与参保后正常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规模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一致。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一)参保前已退休的人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金进行审核认定。

1、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原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已退休人员(以下称非农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农牧渔良种场2008年实际发放标准和当地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进行核定,具体办法是: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

基础性养老金=2007年度全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

过渡性养老金=2007年度全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连续工龄×0.8%

补贴标准=2008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月调节金80元标准的50%。

2、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原从事农业生产的已退休人员(以下称农业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龄补贴和调剂金三部分组成。即:

月基本养老金=2008年度当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龄补贴+调剂金

工龄补贴按满1年连续工龄1元的标准发放。

调剂金=2007年度全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连续工龄×0.2%。

参保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核定或确定的养老金标准纳入统筹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参保后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性管理人员年满55周岁、女性生产人员年满50周岁,且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1、非农退休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月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退休前历年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月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前历年平均缴费指数×1995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1.2%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其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按1计算;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执行)。

2、农业退休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补贴

其中:月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

月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996年至退休前历年平均缴费指数×1995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1.2%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补贴的计发标准,由各地根据农牧渔良种场参保前后新老退休人员待遇平稳过渡的原则,参照养老保险统筹所在地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综合性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进行确定,(州直按原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综合性补贴73元标准的80%确定)

(三)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非农退休人员和农业退休人员的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条第(二)款的办法计算。

(四)2008年12月底前已退休人员按本办法计发待遇时,低于原单位实际发放待遇的,仍按原单位发放的标准不变。

(五)参保后的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55周岁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能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后,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如果农牧渔良种场和职工个人愿意,上述人员也可延长缴费年限至满15年后(延长的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按此办法参保的职工与原农牧渔良种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续保的,其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另行制定。

七、有关待遇规定

农牧渔良种场及其职工参保后,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其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非农退休人员死亡后,分别按全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农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分别按全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标准的40%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

八、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与其它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九、严格界定职工身份和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各级农业部门认真做好职工身份和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一)职工身份的界定

1、凡经过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了招收、录用、登记手续,或按国家政策规定从外单位调入、毕业分配、从部队转业或复员安置到农牧渔良种场工作的,应认定为农牧渔良种场非农职工。

2、对户口在农牧渔良种场内的自然增长人员(即农牧渔良种场正式职工的子女或合法婚姻人员),且农牧渔良种场为其分配了土地或与农牧渔良种场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且改革时仍在岗的,应认定为农牧渔良种场农业职工。

3、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农牧渔良种场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及以上、本文下发时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因非组织原因中止在农牧渔良种场生产或工作的人员,应认定为农牧渔良种场退休人员。

(二)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凡经过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了招收、录用为全民所有制职工前在本场做过临时工、本人属非农业户口且档案有原始记录的非农工,参加工作时间按实际参加临时工工作时间认定,做临时工时不足16周岁的,参加工作时间从年满16周岁时认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以认定工龄的除外)。自然增长的农工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实际在本农场参加工作的时间认定,参加工作时不足16周岁的,从年满16周岁时认定。其他情况一律按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和登记审批日认定参加工作时间。

十、凡未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过正式招收、录用或登记手续、但经农牧渔良种场办理了自主录用手续或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且改革时劳动关系存续的人员、以及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而在本办法下发后至农牧渔良种场综合改革结束时仍未纳入的职工,参保时应按当地养老保险扩面办法执行。

所有仅签定了《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土地人员、代管的农村生产队及未分配土地或未与农牧渔良种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家属均不得纳入。

十一、本文下发后,各县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后报州劳动保障局备案。本文下发前已参保的,维持原参保办法不变。

十二、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农业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参保职工个人档案,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备案。参保后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档案按规定要求移交社保经办机构。

十三、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组织推动,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州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

恩施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恩施州财政局

恩施州农业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