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03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索引号: 011460133/2020-118330 主题分类: 公安
发文单位: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 发文字号:
文件类型: 其他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20年01月03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树立行政机关执法为民、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条 州、县级人民政府对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实行统一领导。 

州、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州、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工作的制度建设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第二章仪容举止规范和着装规范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行为得体、谈吐文明。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训斥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刁难当事人,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没有统一制式服装(以下简称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着装时,应当具有明显的、能够区分其身份特征的标识。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配套穿着制服,不同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着制服时,应当穿黑色(棕色)皮(凉)鞋,不得穿拖鞋、赤脚穿鞋。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制服的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戴袖套;长袖衬衣下摆应扎于裤内,袖口应系好,不得开袖。着制服时,男同志不准留长发、长鬓角、大胡须;女同志不得头发披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各类饰物。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制服: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明显变化的;执行特殊保障任务或从事特殊工作不宜着制服的;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制服的情况。

第十二条 非行政执法活动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着制服出入娱乐场所。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标志、标识,不得赠送、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服。

第三章窗口执法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窗口采用电子显示屏或者电子触摸屏、公示栏、活页材料等形式,向相对人公示办事指南、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情况。

第十五条窗口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佩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六条工作时间,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办公桌面的工作资料、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保持办公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七条窗口工作人员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按规定负责为当事人办理有关事项、提供帮助、进行解答;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负责引导和帮助联系具体经办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也要热情接待,告知其应找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十八条当事人到窗口办理相关事项,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理;不具备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办理的条件、需要补充的材料等。当事人提出疑问的,应耐心解答。

第十九条窗口应当为相对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不断优化窗口设置。

第四章办案规范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在进行执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证件已作统一规定的,该机关应当将执法证件样本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证件未作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勘验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由行政执法人员和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经营销售的物品(以下简称物品)依法实施扣押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扣押物品告知书或者其他书面凭证,并经其签字确认。

当事人无法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有关书面凭证上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签名或者摄像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扣押物品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说明逾期不接受处理,其被扣押物品将予以处置的后果,并及时移交行政执法机关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当事人接受处理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扣押的物品予以退还。

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扣押物品涉及违禁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一般不得扣押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确需扣押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置扣押物品。

销毁扣押物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制作销毁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取走相关财物的,应当进行拍照或者摄像,并详细登记后妥善保管,同时及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代为保管违法建筑内的财物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依法及时交至行政执法机关。

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执法决定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处理违法行为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推行说理式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行政执法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务的机构和法制审核机构的意见,依法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对法制审核中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案件,在相关问题未予纠正或者改正前,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在作出执法决定前组织集体讨论。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归档。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在行政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章装备使用规范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应当携带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设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以文字记录为基本方式,行政执法的特定环节可以采取音像记录为辅助方式。

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专用车辆、通信设备、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应当专门用于执法活动,并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不得外借、转借、出租。

配置给行政执法人员个人使用的装备,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专用车辆时,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执法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非工作需要,不得将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停放在娱乐场所、餐馆酒楼等区域。

第六章实施和监督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违反本规范情形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暂停其行政执法工作;其中,违反执法纪律、办案规范等相关规定应予处分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由州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执法用语规范

附件

行政执法用语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提倡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相对人的情况使用其他容易沟通的语言。

一、常用文明用语

(一)首句用语:您好。

(二)礼貌用语: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三)称谓用语:同志、先生、老师、师傅、女士。

(四)接待用语:请进、请坐、请喝水,请讲,您找哪位?您有什么需要帮助的?

(五)执勤用语:称呼+表明身份+说明理由+请+要求+谢谢(再见)。

(六)结束用语:感谢您的协助(配合、来电、来访),再见。

二、接打电话文明用语

(一)您好!这里是×××(单位)×××(科室)。请问您有什么事?

(二)对不起,您咨询(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们机关的职权范围,请您直接向×××机关咨询(反映)。

(三)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记录在案,将尽快派人处理,并按规定给您回复,请您留下联系方式。

(四)您好!请问您是×××同志吗?或:请问您这是×××单位吗?

(五)再见!如果您还有不清楚之处,可以随时打电话(或再来)。

三、接待来访文明用语

(一)(应先起立)您好,请坐(敬茶),请问您有什么事?

(二)请您把详细情况说一下(请问有相关资料吗?)(在对方讲述时要认真记录)。

(三)对不起,我离开一会儿,请您稍等片刻,我马上就回来。

(四)您反映的问题已详细记录,请您留下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以便联系(或将处理结果向您进行反馈)或者我们马上派人调查处理,并尽快答复您。

(五)谢谢您向我们反映情况,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六)再见,请您慢走。

四、执法检查规范用语

(一)您好,我们是×××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今天要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出示证件),请您配合我们做好检查工作,谢谢您的支持。

(二)请您出示×××证件、材料。

(三)您好,我们是×××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现就×××问题向您询问,请您如实回答,您听清楚了吗?

(四)这是我们制作的×××笔录,请您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果您认为笔录不全或者错误,可以要求补正。如果没有异议,请您在此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情况属实”,并写清您的姓名和签名时间。

五、告知权利、送达规范用语

(一)您好,我们是×××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经调查,您(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条第×款关于×××规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条第×款规定,我们拟对您(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依照法律规定,您可以在×日内向我机关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二)您好,这是《×××》(执法文书),请您收好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谢谢您的合作。

(三)您好,这是《×××》(执法文书),您拒绝签字接收,依照法律规定,这是×××,我们将请他作为见证人,通过留置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四)您好,这是《×××缴款书》,请您收好,并在×日内到×××银行交纳罚款(收费),逾期不交,我们将对您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