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联合监督管理责任清单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13
恩施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联合监督管理责任清单
序号节点事项清单责任单位投诉举报主办单位监督依据处罚依据
1可不招标情形(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不招标的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以上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规避招标。招标人、发改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政务局《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06号)《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2招标代理机构选择(2)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
(3)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行业主管部门
3项目进场(5)招标项目应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不得存在应招标未招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情形。招标人政务局《招标投标法》第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九条,《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一条,《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6)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依法进行招标。
招标人
4招标(7)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按规定使用综合监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招标文件行业示范文本或通用示范文本。招标人、行业主管部门政务局、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恩施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一条
(8)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不得设置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冲突的排他性、歧视性条款: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9)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10)招标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11)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行业主管部门
5投标(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投标人、招标人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13)投标人之间不得串通投标,不得出现以下情形: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投标人
5投标(14)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不得串通投标,不得出现以下情形: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招标人、投标人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15)投标人不得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以他人名义投标;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投标人
(16)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17)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不得有在建工程。
(18)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6开标(19)开标时间地点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招标人、投标人政务局《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20)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招标人
(21)招标人应当拒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22)开标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接收投标文件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应及时向政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现场监督人员、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7评标(23)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资格审查)委员会、派出代表参加评标(资格审查)委员会,合理设置回避专家类型。招标人政务局《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
(24)依法依规抽取评标专家,不得依照招标人意愿对个人或者不符合回避情况的企业进行回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5)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
(26)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不得出现以下违法情形: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27)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否决投标人投标,包括: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8)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一标一评”。招标人、监督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9)评标专家抽取及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某评标专家发表倾向性言论等情形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监督人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务局报告。
8定标(30)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依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31)采取“评标分离”方式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约定方法确定中标人。


9异议投诉(3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先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行业主管部门、政务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3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受理并回复投标人(潜在投标人)的异议。招标人行业主管部门、政务局
(34)投标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投标人
(35)举报人应按规定进行举报,不得进行恶意举报。举报人政务局、行业主管部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恩施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恩施州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恶意投诉举报“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10合同签订(36)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中标人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7)招标人应当按期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业主管部门、政务局
(38)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中标人
(39)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行业主管部门
11标后履约(40)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招标人、中标人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41)施工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与中标人投标文件拟派人员应保持一致,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到岗履责,中标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招标人、中标人《恩施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恩施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恩施州水利水电在建工程现场关键岗位人员GPS人脸识别考勤制度(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四条措施(试行)》等
12两次招标失败(4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招标人、发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政务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
13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43)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不得出现以下情形: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在代理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44)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需进行信息登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招标代理机构及执业人员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进行公布,并进行动态更新。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四条措施(试行)》
13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45)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执业应当遵守进场交易规程,并加强对工作人员业务、道德培训。行业主管部门、政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应对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执业行为进行“一项目一评价”。
行业主管部门、政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行业主管部门、政务局《恩施州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执业评价办法(试行)》《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运行规程》
14评标专家库的管理(46)评标专家信息应当进行保密管理,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干预评标专家抽取活动或者获取、泄露评标专家信息,不得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政务局、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务局《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恩施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恩施州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方法》(恩施州政务发〔2020〕2号)《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47)采取措施对州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评标专家抽取系统等操作流程、保密性、安全性及市场主体在交易平台操作权限等问题进行规范,堵塞安全漏洞,消除泄密隐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8)评标专家资格的确定:评标专家通过公开征集,采用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综合监管机构复核,并进行相关培训后确定。政务局、行业主管部门
(49)评标专家培训,信息更新、增补、清除。政务局、行业主管部门
15电子档案管理(50)招投标电子档案应真实、完整、有效地反映电子招标投标全过程,招投标电子档案系统建设、电子档案的收集和管理等应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电子档案管理试行办法》(鄂公共资源局〔2017〕64号)相关规定进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政务局《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电子档案管理试行办法》(鄂公共资源局〔2017〕64号)
16联合惩戒(51)行业主管部门、政务局应及时公开本部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严格执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18﹞4 号),按照“谁处罚(处理)谁记分谁负责”原则进行量化记分,行业主管部门、政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之日完成量化记分,在3日内告知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行业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文书原件报送至同级政务局,由政务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文书的彩色扫描图片等信息上传至量化系统,同时将文书原件寄送到省公共资源局。政务局、行业主管部门政务局、行业主管部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18﹞4 号)
17其他(52)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涉嫌公职人员违纪的,移交纪委监委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释义》,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手段特别恶劣、违法行为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不良的情形,或者同级政府直接交办的案件。)
政务局政务局《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53)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及《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释义》《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54)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确认的情节,分别作出取消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三年或永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行业主管部门、政务局行业主管部门、政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