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2021-2022年自然灾害与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31
来凤县2021-2022年自然灾害与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 011492450/2022-0245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来凤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来凤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文件类型: 方案 文件类别: 其他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28日 效力状态: 有效

2021年,我县先后遭受暴雨、洪涝、大风、滑坡、等自然灾害,给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导致冬春期间部分受灾困难群众急需政府实施救助。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以核准对象、分类救助为重点,救助原则上实行现金为主,实物为辅,切实解决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

二、救助对象

(一)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导致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的人员,重点救助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以及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户和受灾的农村特困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

(二)冬春生活救助对象。主要有以下8种对象,即: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重建、住房严重损坏需维修、农作物绝收、农作物减产、家庭成员死亡失踪(或致伤致残)、家庭财产严重损失、经济作物严重损失、其他因灾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对象。

三、救助标准

(一)自然灾害救助标准。

1、灾害应急救助。因自然灾害紧急转移人员,集中安置的,由各地统一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另外发放生活救助资金;分散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天。

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家属,按死亡人员每人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在应急救助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20元,救助期限不超过90天。

4、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原则上按照《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执行。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目的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照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80平方米),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救助面积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唯一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到4000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不低于每户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一类对象主要包括分散供养五保户、孤儿户,主要劳动力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因灾死亡的家属,家庭成员中患大病或因灾重大伤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二类对象主要包括一、二类低保户,困难优抚对象家庭,主要劳动力三、四级残疾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患大病或因灾重大伤病导致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三类对象主要包括除上述一、二类对象以外的其他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存在困难的家庭等。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因旱灾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按照每人不低于9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二)冬春生活救助标准。冬春生活救助重点解决受灾人员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因灾造成的基本生活困难。分类救助、突出重点。原则上按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一类对象为缺口粮需救助在5个月以上;二类对象为缺口粮需救助在3-4个月;三类对象为缺口粮需救助在1-2个月。

四、操作步骤及时间要求

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进行操作。

(一) 申请或提名。受灾人员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在2022年1月3日前完成)。

(二) 民主评议。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提名对象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救助对象(在2022年1月6日前完成。

(三) 村级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 乡镇审核。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申请或提名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公示图片资料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2022年1月12日)。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后要及时审核公示,并将审核意见、救助名单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应急管理局。

(五) 县级审批。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各乡镇上报的材料后,及时组织审批,迅速调拨资金,实行集中打卡发放,确保在2022年1月18日前发放到户。

(六) 总结评估。完成冬春救助工作,上报冬春已救助台账(生活救助资金、棉被和棉衣)和冬春救助工作绩效评估总结(2022年2月9日-2月30日)。

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各乡镇要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为指针,站在保民生、解民忧、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乡镇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冬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包村干部亲自抓,尖刀班成员和村干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做到受灾村组和受灾农户全覆盖,将真正迫切需要政府救助的受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不漏一户一人。

(二)严格工作程序,强化公开透明。要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镇)审、县定”的程序进行。村(社区)要按照“四公开一监督”(政策公开、对象公开、数量公开、标准公开,广泛接受监督) ,将冬春救助公开作为政务(村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查。对于群众有异议的,要认真组织复核,确实不符合救助条件或救助标准不适当的,要及时更正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户和受灾的农村特困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要给予适当倾斜;对居住偏远,出行不便,领取救助实物确有困难的老弱病疾、孤寡老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众,要组织乡(镇)村干部送到家,确保救助实物及时发放到受灾困难群众手中,体现党和政府的温暖,确保受灾群众平安过冬,愉快过节。

(三)强化工作责任,做好总结评估。各乡镇要确保灾民冬春救助工作按期落实到位。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要做好冬春救助工作绩效评估,认真总结经验,分析不足,查找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要加强对冬春救助工作信息公开力度,采取不同方式广泛宣传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政策,切实提高冬春救助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同时,要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为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工作实效。冬春救助是一项民生工程,是党和政府对受灾困难群众关心的一项制度性工作。不得将因非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对象纳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范围,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发放救灾资金。各乡镇要加大督查力度,对相关部门、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冬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县政府也将适时组织抽查。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未按程序操作,优亲厚友、搞平均分配、损害群众利益或构成渎职失职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