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人民政府巴东金丝猴保护区管理局关于加强湖北巴东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意见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20
巴东县人民政府巴东金丝猴保护区管理局关于加强湖北巴东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意见

巴东县人民政府 巴东金丝猴保护区管理局

关于加强湖北巴东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建设管理的意见

巴政发〔2018〕21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生态文明建设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按照中央、省、州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全面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强湖北巴东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金丝猴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汲取祁连山等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的教训警示,严防保护区突出问题发生,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金丝猴保护区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生态保护的决策部署上来,树立并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切实做好金丝猴保护区各项工作。

二、切实加强金丝猴保护区规范管理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职能,大力支持金丝猴保护区规范化、科学化建设管理,助推巴东建成全省乃至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先进县和示范县。

(一)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在保护区内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及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林业局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51号)等规定。禁止在金丝猴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采矿、开垦、烧荒、采沙、采石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在金丝猴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任何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在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景观资源的生产设施。环保、林业、国土、发改、交通、水利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涉及金丝猴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查。建设项目选址(线)要尽可能避让金丝猴保护区,却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精准脱贫和自然条件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要开展不可避免性论证,并严格执行相应审批制度。按“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落实涉金丝猴保护区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的生态补偿和生态修复责任。

(二)明确保护区森林资源管理和社会事物管理职责。

在金丝猴保护区内,行政管理归口负责,社会管理权限不变、社会管理责任不变、山林土地权属不变、联产承包制度不变。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 谁主管、谁负责”“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行政首长负责制”等原则,对金丝猴保护区范围集体林区的林木采伐、林地保护利用、野生动物保护、森林防火等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以及综治、信访、安全、计生、社会救助等社会管理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依照国家及省州相关规定,金丝猴保护区管理机构对保护区国有林区内的林木采伐、林地保护利用、野生动物保护、森林防火等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对保护区集体林区的森林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监督职责。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将生态保护纳入综治网格化管理体系,努力形成群防群治的保护区森林资源管理格局。要引导并指导辖区村将生态保护纳入最美乡村、最美家庭等系列评选活动内容,努力营造热爱保护区、建设保护区浓厚氛围。要建立健全保护区森林资源管护体系和工作制度,做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职责明确。要妥善做好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伤害家畜以及野生动物伤人事件的调查补偿和救助工作,积极做好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确保保护区和谐稳定。

(三)切实发挥保护区管理机构作用。

巴东金丝猴保护区管理局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职尽责。认真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工作;制定完善金丝猴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做好金丝猴保护区自然资源调查和专项科学考察工作,查清资源本底,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体系;加强保护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止、水资源保护、外来物种入侵防范等工作。

保护区管理机构将大力支持各地各部门妥善解决保护区内的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社区经济与保护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支持各社区在做好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生态产业,促进社区农民早日脱贫致富。在生态保护、自然教育、科学研究等各个领域,引导当地居民、专家学者、企业、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鼓励当地居民或其举办的企业参与保护区特许经营项目。结合保护区巡护道路、防火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大对各社区涉及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妥善解决各地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瓶颈。

(四)明晰保护区边界及土地权属。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保护区管理局勘界工作,争取在2019年6月底以前完成金丝猴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的核查确认并完成确权登记和勘界定标工作,确保保护区边界清晰,为金丝猴保护区管理奠定基础。检查确认结果后,由县人民政府及时按照相关程序逐级呈报,直至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准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金丝猴保护区土地权属管理,依法处理权属争议。落实金丝猴保护区内国有土地权证、国有林权证或集体所有土地的委托代管协议。对金丝猴保护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通过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方式妥善解决管理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扩大使用面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金丝猴保护区内的土地。

(五)大力支持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特别是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环保、林业、住建等部门,要在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审批、项目环评、林地占用、项目报建、资金保障等各个方面,大力支持金丝猴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要在依法依规的原则下,从快办理保护区项目的有关审核审批事项,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各地对新建的保护区管护站点建设项目,要积极协助办理土地征收补偿手续。对购置旧房维修的管护站点建设项目,要积极主动将闲置的学校及村组集体资产采取有偿转让等方式予以盘活,县直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办理土地出让和资产划拨等手续。

(六)扎实开展保护区问题整改工作。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对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51号)中“关于分类处置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的意见,以及中央、省、州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要求,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的保护区管理思维,经常性开展保护区突出问题的核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对整改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严重滞后、整改不力的,对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严肃问责。

三、切实加强对金丝猴保护区的组织领导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站在贯彻新发展理念高度,层层压实责任,切实把金丝猴保护区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为此,决定成立巴东金丝猴保护区共建共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共管委员会),具体负责金丝猴保护区建设管理的领导、指挥、督办、协调等工作。

(一)明确共管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中央、省、州关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按照州委州政府“一谷两基地三示范区”的总体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抓实抓好。坚持保护优先、源头预防,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管控、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类型齐全、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执法严格,投入多元、全民共享,责任明确、奖罚分明的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体系,不断提升金丝猴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水平。

(二)确立共管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多方参与并发挥当地社区的主观能动性,协调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关系,促进金丝猴保护区生物多样性有效保护和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努力将金丝猴保护区建成全州、全省乃至全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和示范区。

具体目标:一是建立科学的共同管理机制和严密的资源管护体系,使保护区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二是协调自然资源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有效缓解保护区与社区之间的矛盾和问题;三是探索保护区资源有效利用模式,实现资源有效保护与地方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四是探索建立保护区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方式,支持保护区健康快速发展。

(三)设立共管机构。

共管委员会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金丝猴保护区管理局局长担任第一副主任,分管林业和环保工作的副县长、金丝猴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和总工程师担任共管委员会副主任。成员由沿渡河镇、溪丘湾乡人民政府的乡镇长,林业、环保、农业、发改、住建、财政、农经、规划、国土、旅游、水利、电力、通讯、气象、交通、公安、消防、安监、民政、信访、综治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金丝猴保护区管理局相关科、室、站主要负责人组成。共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巴东金丝猴保护区管理局,巴东金丝猴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或者总工程师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划定共管职责。

本着“资源共管、社区共建、信息互通、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基本原则,共管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金丝猴保护区森林资源管理以及社区发展的重大事宜;制定保护区社区管理和发展的具体政策;协调解决保护区范围内的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保护区社区稳定;指导并支持保护区社区经济发展,促进社区农民脱贫致富;指导建立县、乡、村、组四级共管体系,建立健全共管工作机制;负责保护区共建共管年度工作的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