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26
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索引号: 011460299/2022-02871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州财政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1年04月26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州直预算单位、各县(市)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恩施州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人预留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比例不得低于40%,在此前提下,还应同时遵循以下原则: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对小微企业实行价格评审优惠。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参与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活动的小微企业报价按最高上限10%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工程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是3%—5%。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三、严格程序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相关内容均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体现,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公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每年度的第一季度前,一级单位汇总本部门所有单位数据,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湖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bei.gov.cn)“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公告”栏公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未达到本通知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级预算单位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政策落实。

附件: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

      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问题解答》的函

恩施州财政局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