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财政局关于取消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19
恩施州财政局关于取消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的通知
索引号: 011460299/2022-02883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州财政局 发文字号: 恩施州财函〔2021〕337号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19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州直各预算单位、州政府采购中心、各县(市)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恩施州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复制推广“涉企保证金最优县市”改革成功经验的函》和恩施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州第一批优化营商环境先行试点改革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恩施州优组办发〔2021〕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就取消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州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取消收取履约保证金。

二、州直预算单位已经收取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采购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管理,充分运用恩施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数据,明确、详细约定采购人、供应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履约责任约定,严格履约验收,保证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

四、政府采购按照预算级次实行分级监管,各县(市)、高新区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降低最高收取比例或是否实行免收。

恩施州财政局        

202111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