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州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维修资金续筹和补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01
关于印发《恩施州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维修资金续筹和补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11460280/2022-0348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恩施州住建局 发文字号: 恩施州住建规〔2021〕1号
发文日期: 2021年04月01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直有关单位,各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以及省、州有关文件精神,为有效推进我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和补建工作,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确保房屋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落实,现制定《恩施州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维修资金续筹和补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恩施州住建局

                                    2021年4月1日

恩施州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维修资金续筹和

补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保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家《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和《恩施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恩施州住建发〔2015〕1号)等法规政策,现就我州积极稳妥推进维修资金的续筹和补建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维修资金续筹和补建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住有所居、居有所乐、房有所养、养有资金”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维修资金续筹和补建工作实施,培育典型,示范引导,制定措施,积极探讨具体实施的操作路径,努力破解维修资金续筹和补建难题,不断完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体系,为我州住宅物业管理提供持续不断的养护资金,有效地保障住宅长效管理质量。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服务指导。州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法规政策文件,一是要认真履行职能,制定和完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做好维修资金管理续筹和补建的政策法规咨询服务,以典型示范引路,全面提升续筹和补建实施主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创新程序,破解难题,促使维修资金续筹和补建工作的实施规范有序,尽快步入正常化轨道;二是要积极做好续筹和补建的全面推进及具体实施业务的指导工作,在计划制定、方案完善、信息和外地经验做法推介等方面全面指导,精细服务,稳妥推进维修资金续筹和补建由难点工作变成亮点项目。

2.适时依规,业主决策。维修资金续筹和补建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文件,具体实施要合法依规,程序规范。续筹和补建具体实施应当依据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十七条、《恩施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恩施州住建发〔2015〕1号)第十九条规定办理。续筹和补建的实施主体是物业区域的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就续筹和补建本区域维修资金作出决定,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授权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并向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维修资金续筹和补建申请。

文件下发之日起,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或者具备条件但未成立以及实行物业管理自治的单位、老旧小区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导下,推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建设;未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补建和续筹维修资金未到位的,首期维修资金使用完后,住房后续产生的各项维修费用由所在门幢、单元的住户按产权比例共同分摊,维修资金管理单位不再受理维修申请。

二、依规明确实施范围核定续筹和补建标准

(一)续筹和补建实施范围。凡我州辖区内开发建设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及相关联的非住宅、已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公有住房应当补建;已建立并缴入专户管理的维修资金,经使用后账面余额不足首期缴存的30%的商品住宅及相关联的非住宅、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应当及时续筹。

(二)续筹和补建标准。维修资金续筹和补建标准:砖混结构住宅及相关联的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小高层电梯房每平方米65元,高层电梯房每平方米75元,今后,维修资金缴存续筹标准根据建安造价变动进行调整,调整后另行发布。

续筹和补建以房屋建筑面积为计算基数。续筹标准可以扣除业主账户余额不足30%部分、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经营性收入应计入业主账户的部分、共用设施报废残值等其它可计入业主账户的部分后,按实续筹和补建。

(三)续筹和补建具体实施程序

1.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发送维修资金续筹和补建提示函;

2.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自治管理单位(无业主委员会)接到提示函后,及时筹备续筹和补建准备工作。制定续筹和补建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并同时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在物业区域醒目位置公示5-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3.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小区(大厦)维修资金续筹或补建方案》,并就方案实施作出决定;

4.业主大会授权委托业主委员会向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单位)申请续筹或补建,并取得审核确认;

5.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通过决定的方案和审核确认书,实施维修资金续筹或补建具体工作;

6.将续筹或补建的维修资金足额缴存指定的银行管理专户。

三、续筹和补建具体实施采用方式

(一)一次性续筹或补建的缴存方式。按照本指导意见“续筹或补建标准”规定,按业主大会通过的方案要求,业主在规定期限内把应续筹或补建的维修资金全额一次性集中缴存银行指定专户,并附缴款人、门幢号及房号等相关明细。

(二)序时续筹或补建缴存方式。按产权总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每月续筹或补建的基数,首次由业主缴存该户应缴总数的30%比例维修资金,余下70%部分在一年内由业主按月序时缴存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收代付结算专户。业主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月代为缴存。缴存时,附缴款人、门幢号及房号等相关明细。

(三)小区业主大会(业主)通过决定的不违反法律规章的其他续筹或补建方式。

四、保障续筹和补建工作开展措施

(一)强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服务指导责任

县(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单位)是续筹和补建工作的业务指导主体。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政策法规咨询服务,承担续筹和补建工作的方案审核、矛盾和纠纷调处等方面服务。街道和社区应积极支持续筹和补建工作,以解决小区业主住宅的长效管理,维护业主的整体利益,构建和谐安居的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拓宽维修资金续筹和补建来源渠道

1.明确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经营的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的70%部分计入业主维修资金的续筹或补建基数(业主大会另有约定除外);

2.小区(大厦)共用设施设备报废残值可计入续筹或补建的基数;

3.业主委员会通过其他途径募集的资金、房屋灭失及拆迁应退还业主的账面余额资金等,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计入维修资金的续筹或补建资金。

(三)全力保障协调把关使续筹和补建顺利实施

1.实行物业管理(成立业主委员会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房屋,维修资金补建续筹工作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到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领取维修资金缴款通知单,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楼盘表进行填报,业主本人到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缴存时备注缴款人、门幢号和房号等相关信息;

2.有房屋产权(物业自治管理)单位,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维修资金的补建续筹工作由房屋产权(物业自治管理)单位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下实施;

3.既没有房屋管理单位、也未实行物业自治管理的房屋,维修资金的补建续筹工作由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提出补建续筹计划,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实施;

4.建立诚信机制。人民银行应积极协调配合,把拒绝或滞缴续筹或补建维修资金的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5.业主拖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拖欠金额加计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6.因拒绝续筹或补建维修资金,给其他相关业主造成维修不便及损失或伤害的,相关业主或其他利益关系人可以向本辖区人民法院诉讼。

抄送:州财政局、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

恩施州住建局办公室   2021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