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恩施州委员会提案审查立案实施细则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23
政协恩施州委员会提案审查立案实施细则

政协恩施州委员会提案审查立案实施细则

(2019年12月17日政协恩施州第八届委员会第十九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提案的严肃性,保证提案质量,推进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恩施州办发〔2012〕26号)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恩施州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的审查工作。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的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第四条  提案审查的程序:提案审查分初审、复审和终审。其审查的基本程序为:(一)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收到的,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负责初审;全体会议闭会后收到的,由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提案进行分类、编号、录入。(二)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安排人员对初审合格的提案按类别进行复审,提出立案、并案、不予立案的意见(不予立案的须说明理由),对立案提案的承办单位提出建议。(三)提案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对复审意见进行终审,确定对提案立案、并案、不予立案,初步拟定提案的承办单位。

第五条  予以立案的提案,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提案者具有提案的资格,即提案者必须是州政协委员、参加州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或联组、州政协各县市联络组;(二)提案的内容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反映我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三)提案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四)提案内容完整,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提交;(五)提案者的署名符合规范,即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当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以界别、委员小组、州政协县市联络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五)属于学术研讨的;(六)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七)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八)指名举报的;(九)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十)超出本州职权范围的;(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十二)其他不宜以提案形式提出的。

第七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与州督查考评办公室共同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并组织交付办理;不予立案的提案,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并书面告知。视情转送有关部门参阅。

第八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初步审查完毕后,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初步审查情况;提案终审结束后,将审查情况在州政协网站和公众媒体公布,并向下一次全体会议报告。

第九条  本细则经政协恩施州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施行,由州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件:1.提案立案审查表

         2.不予立案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