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98003640/2022-0463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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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恩施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恩市政规〔2022〕1号 |
文件类型: | 恩市政规 | 文件类别: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日期: | 2022年02月08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为进一步加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为恩施市行政区域范围,禁猎区内全年禁猎。
二、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地枪、排铳、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猎套、猎夹等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歼灭性围猎、夜间照明行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四、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检测等法定情形或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并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五、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的行为,有权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恩施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