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恩施州委员会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19
政协恩施州委员会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4年7月3日政协恩施州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保障政协委员履行政协职能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政协提案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提案办理单位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提案办理质量,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恩施州办发〔2012〕26号)和《政协恩施州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议的组织领导和基本原则

政协提案办理民主评议,在州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进行。州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制定年度民主评议方案及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政协提案民主评议,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

二、评议的对象及产生办法

民主评议的对象为州政协提案各主办单位。年度评议对象由州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州委、州政府督查部门从当年有提案承办任务的单位中提出预选名单,报经州政协主席会议研究确定,每次评议3—5个承办单位。

三、评议的内容及评分等次

民主评议的内容为“组织领导、协商沟通、按期办结、问题解决、答复满意”五个方面。评议实行百分制,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

1、组织领导情况:是否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否由主要领导负责,明确具体办理的分管领导、职能机构和承办人;是否制定了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和提案办理实施方案等。

2、协商沟通情况:提案办理前和办理过程中是否积极主动与提案者充分协商沟通,面商解决办法等。

3、按期办结情况: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提案者和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反馈办理结果;办理回复行文是否规范;是否按时向提案交办单位和州政协提案委员会提交办理工作总结等。

4、问题解决情况:是否认真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积极主动解决提案反映的问题。对提案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是否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是否制定计划拿出逐步解决方案;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无法解决的,是否向提案者充分说明情况,得到提案者认可等。

5、答复满意情况:提案答复是否实事求是、明确具体,提案者是否满意。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是否及时征询提案者的意见,重新办理,重新回复;提案者对重新办理结果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是否向提案者和州政协提案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等。

评议内容具体分值的设置及等次的划分,由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在年度民主评议方案中确定。

四、评议的时间和准备工作

民主评议一般安排在每年下半年进行。为保证民主评议工作顺利进行,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各提案主办单位应提前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1、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向被评议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就民主评议提出具体要求。

2、各被评议单位开展提案办理工作“回头看”,对照民主评议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评议表和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交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并准备评议汇报材料。

3、州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对被评议单位的办理情况开展视察调研,走访座谈,广泛听取意见,收集相关情况,形成评议调研报告。

五、评议的方式和程序

召开州政协常委会,对被评议单位提案办理工作进行集中民主评议,邀请州委、州政府督查部门负责人参加评议会。

1、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评议会上汇报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2、州政协提案委员会报告调研情况,对被评议单位办理情况逐个进行点评。

3、与会政协常委根据被评议对象的汇报和提案委员会通报的调研情况,结合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开展讨论。

4、与会政协常委对照评议标准进行评分。

5、被评议为不满意和基本满意的承办单位认真进行整改,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州政协提案委员会。

六、评议的结果运用

评议工作结束后,州政协将以文件形式向州委、州政府报告评议工作开展情况,并建议州考评领导小组将评议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考核部门办理政协提案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经州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州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