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建立5项“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助推林长制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栏目: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02-23
鹤峰县建立5项“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助推林长制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2022年2月17日,鹤峰县人民检察院与鹤峰县林长制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立了五项协作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法律监督与行政监管合力、提升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意见》指出,以稳定森林生态系统、完善森林生态功能、突显森林生态效益、提高森林生态承载能力、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主要任务,以构建县检察院与县林长制办公室及县林长制联系单位协作联动机制、实现法律监督与行政监管有效衔接为主要内容,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督促相关责任依法对森林资源进行修复或者赔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维护森林健康、保障生态安全、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构建制度保障为工作目标。

《意见》要求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检察长协同林长共同推进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深入开展“林长+检察长”协作。

《意见》明确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办案协作机制、联合督办机制、森林资源损害赔偿衔接机制等五项协作机制。

针对重大森林资源保护案件,《意见》要求符合公益诉讼立案条件的,县检察院应当依法办理,并在办结后5日内向县林长制办公室和相关林长制联系单位反馈,对媒体高度关注、涉及面广、跨行政区划等森林资源保护领域的重大案件,林长与检察长可以联合指挥,共同监督指导相关林长制联系单位办理;对本县普遍存在的破坏森林资源突出问题、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森林资源保护重难点问题,可以由县检察院或者林长制办公室召集,与县林长制联系单位共同开展联合专项行动,集中解决问题,或者对重大问题进行挂牌督办、联合督办。

《意见》还要求对于县林长制联系单位发现破坏森林资源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认为不属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应当向县检察院移送线索和证据,县检察院经审查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条件的应当启动立案程序。县检察院发现属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内的案件,可以向县林长制联系单位移送,并支持县林长制联系单位依法调查,启动赔偿程序。(鹤峰县林业局 王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