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鹤峰县2021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公告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24
鹤峰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鹤峰县2021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公告
索引号: 011496021/2022-0742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鹤峰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鹤政发〔2022〕3号
文件类型: 公告 文件类别: 其他
发文日期: 2022年02月24日 效力状态: 有效

鹤峰县2021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峰县2021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2〕224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名称

鹤峰县2021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所在位置

走马镇古城村,四至详见征地勘界图。

三、征收土地面积

本次批准建设用地总面积2.4409公顷,征收集体土地2.4409公顷(全部为农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该批次建设用地需征收走马镇古城村集体土地2.4409公顷,走马镇古城村属于鹤峰县II类区域,其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分别按鹤峰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6万元/公顷的40%和60%补偿;耕地青苗按2.73万元/公顷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鹤峰县被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鹤政发〔2020〕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涉农业人口安置途经采用货币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两种安置方式,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人社部门的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征地补偿以征地实物调查时确认的登记面积和地类等数据为准。凡属征地期间抢种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该批次用地征地范围内涉及的被征地农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鹤峰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