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州文件规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保障有关帮扶政策调整如下:
一、特困供养人口
1.资助参保政策。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2.住院帮扶政策。(1)基本医保:与普通居民执行统一的报销政策。(2)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3)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8万元,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内自付费用按100%救助。
3.特殊慢性病门诊帮扶政策。符合享受特殊慢性病医疗门诊保障待遇条件的,在其基本医保病种年度定额基础上增加1000元救助定额,增加定额部分按80%支付。符合享受门诊重症保障待遇条件的,其门诊重症医疗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比照住院救助标准救助。
4.倾斜救助政策。年度内住院和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后,县域内就医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部分、经转诊到县域外就医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超过8000元部分,按100%救助;倾斜救助不设年度限额。
二、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1.参保资助政策。低保对象2021年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320元资助,过渡期内逐步转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90%资助。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定额资助。
2.住院帮扶政策。(1)基本医保:与普通居民执行统一的报销政策。(2)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3)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8万元,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内自付费用按75%救助。
3.特殊慢性病门诊帮扶政策。符合享受特殊慢性病医疗门诊保障待遇条件的,在其基本医保病种年度定额基础上增加1000元救助定额,增加定额部分按80%支付。符合享受门诊重症保障待遇条件的,其门诊重症医疗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比照住院救助标准救助。
4.倾斜救助政策。年度内住院和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后,县域内就医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部分,按90%救助,经转诊到县域外就医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超过8000元部分,按85%救助;倾斜救助不设年度限额。
三、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1.参保资助政策。过渡期内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定额资助。
2.住院帮扶政策。(1)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普通居民执行统一的报销政策。(2)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8万元,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内自付费用超过上年度全州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部分(暂定1200元)按70%救助。
3.特殊慢性病门诊帮扶政策。符合享受特殊慢性病医疗门诊保障待遇条件的,在其基本医保病种年度定额基础上增加1000元救助定额,增加定额部分按80%支付。符合享受门诊重症保障待遇条件的,其门诊重症医疗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比照住院救助标准救助。
4.倾斜救助政策。年度内住院和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后,县域内就医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部分,按90%救助,经转诊到县域外就医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超过8000元部分,按85%救助;倾斜救助不设年度限额。
四、稳定脱贫人口
参保资助政策。执行个人缴费资助参保渐退政策,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按2021年资助标准的100%、50%、30%给予资助,2025年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住院及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按普通城乡参保居民执行。
五、防因病返贫致贫监测帮扶政策
农村低收入人口和稳定脱贫人口:当年累计发生医疗费用超过我州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纳入因病返贫预警范围。
城乡普通参保居民:当年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我州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纳入因病致贫预警范围。
对于经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按程序核准认定身份的对象,及时跟进落实医疗保障帮扶措施。
人员分类 | 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 | 住院待遇保障 | 门诊待遇保障 | 防因病返贫监测 | ||||
基本医保 | 大病保险 | 医疗救助 (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内自付费用按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8万元) | 倾斜救助 (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无年度限额) | 门诊重症 | 门诊慢性病 | |||
特困供养人员 | 全额资助 | 实施公平普惠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全体参保人员享受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 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 | 按100%救助 | 县域内(含州内县(市)间)就医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100%救助 经转诊县域外就医超过8000元以上部分,按100%救助 |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根据其农村低收入人口类别比照住院救助标准救助。 |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由医疗救助在其基本医保病种年度定额基础上增加1000元定额,增加定额部分按80%支付。 | 当年累计发生医疗费用超过我州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纳入因病返贫预警范围。 |
低保对象 | 2022年按320元资助; 过渡期内逐步转为个人缴费标准90%定额资助 | 按75%救助 | 县域内(含州内县(市)间)就医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90%救助 经转诊县域外就医超过8000元以上部分,按85%救助 | |||||
返贫致贫人口 | 按当年个人缴费的50%资助 | |||||||
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 脱贫不稳定人口 边缘易致贫人口 突发严重困难户 | 按当年个人缴费的50%资助 | 享受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 超过上年度全州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部分(暂定1200元)按70%救助 | |||||
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 | 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2022年按当年个人缴费的50%资助;2023年、2024年分别按2021年个人缴费资助标准的50%、30%给予资助; 2025年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 按普通城乡参保居民执行。 | ||||||
普通居民 | 防因病返贫监测:当年累计发生医疗费用超过我州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纳入因病返贫预警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