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06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铁路运输企业,局属各单位: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铁路行业改革和推进铁路市场化改革有关要求,促进铁路运输业务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现修订后的《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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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

涉及地方铁路运营事项的,国家铁路局采取审查会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邀请申请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参与审查。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铁路运输许可的范围分别为高速铁路旅客运输、城际铁路旅客运输、普通铁路旅客运输、铁路货物运输。

第四条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铁路运输经营方式,包括独立、合作、委托以及其他合法经营方式。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工作贯彻执行国务院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要求,坚持依法审批、公开公正、便民高效、严格问责的原则,为申请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担铁路公益性运输义务。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开放合作,公平竞争,共同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铁路网畅通和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符合规划和国家标准的铁路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满足运输规模需要数量的机车车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三)生产作业和管理人员符合铁路运输岗位标准、具备相应从业资格,且其数量满足运输规模需要;

(四)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五)具有铁路运输相关的组织管理办法、服务质量标准、生产作业规范;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服务设施、设备和场所;第八条拟从事高速铁路旅客运输的申请企业,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历,专业技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经历。

拟从事城际铁路旅客运输和普通铁路旅客运输的申请企业,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管理工作8年以上经历,专业技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经历。

拟从事铁路货物运输的申请企业,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历,专业技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历。办理危险货物或者特种货物运输的,相关设备设施应当符合相应货物运输的安全要求,相关生产作业和管理人员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标准和岗位培训要求

在最近2年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担任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企业采取委托经营方式的,受托企业应当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十条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许可范围和许可条件,于开展铁路运输营业前提出申请。可以一次申请一项或者多项许可范围,一次申请多项的,可以合并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文本格式见附件1),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单页,一份装订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两份,一份单页,一份装订

(三)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及履历表;

(五)铁路运输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及履历表;

(六)专业技术管理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及履历表;

(七)主要生产作业工种岗位人员配备情况、资格情况;

(八)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的目录,铁路运输相关组织管理办法、服务质量标准、生产作业规范的目录,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声明;

(十)铁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十一)铁路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报告复印件;

(十二)铁路运营安全评估合格的报告复印件;

(十三)机车车辆数量满足运输规模需要的测算过程及结果;

(十四)铁路基础设施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五)机车车辆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六)合作、委托协议复印件;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企业应当按照附件1规定的格式和顺序填写申请材料,采用A4纸规格无线胶粘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并附光盘形式的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申请企业可以通过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办理预约申请,或者直接向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企业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企业提交的补正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在审查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过程中,必要时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及组织鉴定、专家评审。

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国家铁路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组织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之内。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铁路运输许可证

第十七条铁路运输许可证(样式见附件2)载明被许可企业名称、住所、证书编号、许可范围、发证日期、有效起始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证书编号格式为:TXYS####@@***。其中,“TXYS”代表铁路运输许可标识;“####”代表年份,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代表许可范围,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代表顺序号,由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十九条铁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为2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铁路公共运输营业的被许可企业,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延续申请。国家铁路局根据被许可企业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申请材料包括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近3年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条被许可企业的名称、住所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企业应当于变化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变更事项说明、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重新申请许可:

(一)合并、分立的;

(二)变更经营方式的;

(三)增加许可范围的;

(四)导致许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项、二项情形的被许可企业,应当于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发生上述第三项情形的,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范围的铁路运输营业。

申请材料为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被许可企业合并、分立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分立的协议复印件或者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同类型经营线路发生变更的被许可企业,重新申请许可时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二、三、七、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其他项目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企业应当自取得铁路运输许可之日起1年内开展相应的铁路运输营业,并于开业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国家铁路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开业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书面说明,经同意并作出书面决定可延期1次,且延长期限不超过1

被许可企业在取得铁路运输许可1年内未开业且未延期,或者延期期限内仍未开业的,已取得的铁路运输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被许可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范围开展铁路运输营业,并保证其运输条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

第二十四条被许可企业未经国家铁路局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企业因特殊情况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向国家铁路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前60日向社会公告,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相关运输业务

第二十五条铁路运输许可证遗失、损毁或者灭失的,被许可企业应当及时在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声明作废,并向国家铁路局申请补办许可证。

申请材料包括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的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铁路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依法对被许可企业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许可条件保持情况以及遵守铁路行业管理相关规定等实施监督检查,受理相关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实施许可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泄露被许可企业的商业秘密

被许可企业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不得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二十七条国家铁路局按照被许可企业运营线路的所在地,指定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辖区。企业运营多条线路的,可根据线路所在地分属不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辖区。

第二十八条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建立完善《铁路运输企业基础信息台账》(附件3),梳理辖区内铁路运输企业及所涉及铁路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情况,每年4月将台账更新情况报送国家铁路局。

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根据《铁路运输企业基础信息台账》建立完善辖区内被许可企业名录库,通过随机方式从名录库中抽取受检企业开展许可监督检查。每5年全覆盖监督检查辖区内被许可企业。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许可企业有关部门、生产营业场所;

(二)询问被许可企业有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或者要求被许可企业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四)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五)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条被许可企业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运输年度报告(附件4)报所在辖区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备案。企业可以通过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下载报告文本格式、提交报告。

附件1“企业危险货物办理站信息”记载事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企业应当于相关业务发生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所在辖区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备案。

被许可企业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向国家铁路局相关机构报送铁路交通事故、行业统计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相关制度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确保具备对旅客、托运人等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能力。

第三十二条被许可企业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铁路运输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铁路运输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铁路运输许可。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铁路运输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铁路运输许可。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依法办理铁路运输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被许可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铁路运输营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铁路基础设施是场站设施线桥隧涵、牵引供电、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等铁路设备设施的总称。

(二)铁路运输相关业务、专业,包括安全管理、调度指挥、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货运组织,机车车辆、线桥隧涵、牵引供电、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的运用以及维修养护。

第四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的企业,申请领取铁路运输许可证的,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运输监﹝20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申请材料

      2.铁路运输许可证(样式)

      3.铁路企业基础信息台账

      4.铁路运输企业运输年度报告

附件1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名称        (盖章)        

申请企业住所                        

申请许可范围                        

填 表 日 期                    



目 录



      1.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企业基本情况

      4.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履历表

      5. 铁路运输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履历表

      6. 专业技术管理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履历表

      7. 主要生产作业工种岗位人员配备情况、资格情况

      8.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9. 主要生产和管理制度情况

      10. 铁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11. 铁路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报告复印件

      12. 铁路运营安全评估合格的报告复印件

      13. 机车车辆数量满足运输规模需要的测算过程及结果

      14. 铁路基础设施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5. 机车车辆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6. 合作、委托协议复印件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个人申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电子邮箱


单位申请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电子邮箱


行政许可申请项目


行政许可申请内容


所附申请材料目录


注:以下内容由受理机构填写

签收人:                                签收日期: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企业住所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地


邮政编码


注册资本或认缴资本


资产


员工总数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企业性质

1.□独资     □国有        □民营

2.□合资     □国有控股    □非国有控股

含外商投资(其中外资所占比例   %

投资方及其投资比例


经营方式


独立

委托

  □合作

  备注:                                              

(申请企业受托经营的,在“委托”栏目打勾,并注明委托企业名称;申请企业合作经营的,注明合作企业名称)

申请许可

范围

高速铁路旅客运输:                            

城际铁路旅客运输:                            

普通铁路旅客运输:                            

铁路货物运输:                                

备注:各类许可范围后,分别填写相应线路名称。

2.线路概况

序号

线名

起点站名

终点站名

车站数量

营业里程

所在地

1















3.机车车辆概况

类别

单位

数量

拥有方式

动车组

/

(辆数)/(列数)


电力机车



内燃机车



客车



货车



危险货物专用货车



危险货物专用集装箱

标箱



(拥有方式包括:自有、租赁、其他。属于其他的,应简要说明)

4.企业危险货物办理站信息

序号

危险货物

办理站名称

所在线路名称

危险货物

办理场站名称

办理品名

(铁危编号)

1













(不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申请企业不提供)

5.企业法定代表人概况

姓名

职务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职称







6.开始营业时间和上年度运输量(“参照本办法执行”企业领取许可证的填写)


开始铁路公共运输经营的时间


上年度运输量

旅客发送量          万人; 旅客周转量           万人公里

货物发送量          万吨; 货物周转量           万吨公里

线路概况

(线路名称、起讫站名、营业里程、线路等级、单双线、闭塞类型、牵引方式、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列车允许速度、车站数量及站名、非国铁线路与国铁接轨的国铁线路名称和接轨站名称;多条线路的,在本格内分段填写)

(附201511日前已开展铁路公共运输经营的证明材料)


7.铁路线路示意图

8.企业章程

9.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申请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履历表

五、铁路运输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履历表

(履历表中注明最近2年内是否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分,受到处分的,注明处分种类和处分期,下同)

六、专业技术管理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履历表

七、主要生产作业工种岗位人员情况


序号

工种岗位名称

人员数量

是否经过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

1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应在最后一栏中注明是否取得相应类别的驾驶证)

八、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部门名称


员工人数


部门主要职责:


九、主要生产和管理制度情况

1.主要生产和管理制度目录

(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以及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货运组织、机车车辆用管修、基础设施用管修、客货运输服务质量标准、生产作业规范等方面)

2.声明

(以上生产和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声明)

十、铁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拟经营既有营业线路且无相应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申请企业不提供)

十一、铁路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报告复印件

(拟经营既有营业线路且无相应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申请企业不提供)

十二、铁路运营安全评估合格的报告复印件

(拟经营既有营业线路且无相应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申请企业不提供)

十三、机车车辆数量满足运输规模需要的测算过程及结果

十四、铁路基础设施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申请企业不提供)

十五、机车车辆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六、合作、委托协议复印件

(无合作、委托的申请企业不提供)

附件2(正面)

铁 路 运 输 许 可 证




企业名称:

企业住所:

证书编号:

许可范围:(附后)

有 效 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

证书查询:www.nra.gov.cn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铁路局

附件2(背面)

许 可 范 围

(证书编号)

许可范围

经营线路名称

起点站名

终点站名






























附件3










铁路企业基础信息台账













企业名称

企业住所

许可经营范围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收文地址及传真

线路名称

线路概况

是否拥有线路产权

是否从事线路运营

是否与国铁办理直通运输

 

 

 

 

 

 

 

 

 

 

 

 

 

 

 

 

 

 

 

 

 

 

 

 

 

 

 

 

 

 

 

 

 

 

 

 

 

 

 

 

 

 



附件4

铁路运输企业运输年度报告

××年度)

企业名称


企业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被许可情况

许可证编号:

高速铁路旅客运输      □城际铁路旅客运输

普通铁路旅客运输      □铁路货物运输

线路概况

(线路名称、起讫站名、营业里程、车站数量、所在地、线路产权单位名称,多条线路的分段填写)

运输完成

情况

运输营业收入         万元

旅客发送量           万人; 旅客周转量            万人公里

货物发送量           万吨; 货物周转量            万吨公里

危险货物发送量       万吨; 危险货物周转量        万吨公里

运输安全

状况

(简述运输安全总体状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发生本企业责任铁路交通事故的,注明事故等级及原因)

许可申请材料涉及事项发生变化的说明


(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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