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川市农村村(居)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14
关于《利川市农村村(居)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利川市农村村(居)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村(居)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在《利川市农村村(居)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审批范围、城乡规划控制区内房屋翻修条件、城乡规划控制区内原址修建核证管理、农村村(居)民建房标准、审批流程、 监管体系及执纪执法等内容。

一、审批范围变化。将城市规划控制区和乡、镇规划控制区以及城乡饮用水源保护区纳入宅基地审批范围。

二、审批标准变化。原建房标准:集镇规划区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村庄规划区域、自然村落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单人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五层。修订后标准:多人户申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单人户申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2米;对附属用房建筑风格,楼层总高有了明确要求。

三、新增城乡规划控制区内房屋翻修。对翻修条件、翻修标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四、乡镇宅基地审批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进行调整。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审批委员会主任,为宅基地审批第一责任人,分管农业农村工作领导任副主任,为宅基地审批直接负责人,审批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五、对审批环节的时限、流程进行了明确。

六、落实建房全程管理。按照“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对乡镇(街道)审批委员会在宅基地建房监管中的职责提出新的要求。

七、细化部门监督职责。明确乡镇(街道)、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宅基地监督执法中的职能职责,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利川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