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利川市农村村(居)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14
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利川市农村村(居)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1471174/2022-10437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单位: 利川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利政规【2022】1号
文件类型: 利政规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14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利川市农村村(居)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利川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4日

利川市农村村(居)民宅基地及建房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村(居)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居)民,是指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居)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含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居)民翻建、迁建、扩建、新建住房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农村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必须坚持“村庄规划先行、建筑风格协调、建设规模适宜”的规划原则。

第六条农村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非法买卖和转让。

第七条  农村村(居)民翻建、迁建、扩建、新建住房必须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审批书》。

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相关要求

第九条农村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乡镇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同)、村(社区)实施村庄整治工程、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需搬迁或改造的;

(二)因政策征收使用或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情形,需要搬迁的;

(三)原有房屋属危房,或者现有住房不能满足住房居住需要的;

(四)非独生子女家庭,确需分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的,符合公安户籍管理分户条件,父母应随一方子女居住,不得与子女分户单独申请宅基地建房;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农村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使用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一户多宅;

(二)村民出售、出租、赠与宅基地或其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家庭户中有人已享受过房改房的(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或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补贴;

(四)已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五)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含参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六)夫妻关系延续期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分户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七)原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已享受住房安置的;

(八)历史存在的“一宅多户”需逐户申请宅基地,且因原房屋结构及安全不能拆除的,原“一宅”中的“多户”不愿共同迁移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禁止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房,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

(一)宅基地审批应满足城乡规划、路政、住建、林业、水利、电力、通讯、燃气、供水、消防等行业部门约定的条件,实施相应间距避让。

(二)农村村(居)民使用宅基地建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两楼一底),总高度不得超过12米(含坡屋顶);附属用房应与住房建筑风格保持一致,楼层不得超过一层,总高不得超过5.5米(含坡屋顶)。倡导一村统一建房风貌,由村民代表大会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的住宅图集中选定本村建房设计图样。

(三)多人户申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单人户申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

第十二条严控路边、水边、山边宅基地审批。

(一)严控公路两侧宅基地审批,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相关要求确定。

(二)严控河道两侧宅基地审批,离清江河岸距离不少于50米。离郁江、磨刀溪、唐崖河、梅子水的河岸距离不少于15米。离其他河流的河岸距离不少于10米。

(三)严控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公益林、天然林、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区域宅基地审批。

第三章 城乡规划区内房屋翻修

第十三条 城市管控区内原则上不新审批宅基地。若属D级危房且为唯一住房需翻修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控规定,由翻修户提供危房鉴定报告。

(一)若宗地上两年内有项目落地,不允许原址翻建房屋,村民可向乡镇申请家庭临时安置费,乡镇(街道)可按140元/人/月标准解决;对危房予以封存或拆除,由申请人、乡镇(街道)、第三方测绘评估机构共同对危房状况进行勘测,锁定相关数据。

(二)若宗地上两年内无项目落地,在原址原面积原楼层翻建,但审批面积和楼层不超过我市农村村(居)民建房楼层及面积标准。

(三)城市规划区、乡、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须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予以翻修。

(四)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按“个人申请、村(社区)审查、乡镇审批、市管农转用”的审批模式,实行“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申请人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的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农村村(居)民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批准。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审批委员会主任(宅基地审批第一责任人),分管农业农村工作领导任副主任(宅基地审批直接负责人),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林业站、财经所、供电所、水利管理站、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派出所、环保站、农村公路管理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的农村村(居)民宅基地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委员会),审批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法受理申请、组织现场踏勘、定期联合审批、批后监督管理、颁发房屋建设证件等工作。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职责,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流程图,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街道办事处可按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职责成立审批委员会。

第十六条  涉及异址新建、迁建等需要拆除旧房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须先注销旧证,待拆旧复垦后,发放宅基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申请人需依照《森林法》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农村村(居)民宅基地办理程序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农户建房申请后,重点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半数以上通过的,将相关情况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农户申请、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村(居)民委员会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上报审批委员会办公室。

(三)审批委员会要统筹整合相关部门职能,建立一个便民窗口,组织农业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等对申报资料进行联合审查,并进行现场联合踏勘调查。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国土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审批委员会成员单位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建议。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以主管部门规定时限为准。

(四)审批委员会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审查会议进行联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联审结果,在5个工作日对农村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批,签署《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对审核通过且符合规划和用地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有效期两年)。对审核没有通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级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

(五)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按月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十八条  农村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办理过程中,经公示、审核、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本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撤销或注销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三)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第二十条通过验收的建房户,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按照“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乡镇(街道)要健全机构,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三到场”要求,不断规范提升宅基地审批管理水平。

(一)发挥基层组织优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加强村级协管员业务培训,将永久基本农田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位置和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村级组织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并纳入村规民约,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透明;要实行建房公示牌制度,督促村民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和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和建筑风貌等进行施工。

(二)建立联动监管机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主责,承担巡查监管职责。建立领导班子包片、驻村干部包村、村(社区)及尖刀班干部包组包户的日常巡查责任机制,落实领导班子每月巡查一次、驻村工作人员每周巡查一次、村(社区)干部每日巡查一次的工作要求,对违法建房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建立台账管理机制,对上报的违法建房行为全面登记,做到台账明、事实清;建立月研判机制,组织审批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巡查中发现的情况,逐个分析研判,对违法建房行为做到即发生即拆除,切实从苗头上消除违法建房行为。

(三)落实建房全程管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机构,全面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审批前,组织实地审核农户申请条件、建房位置、面积、规划、地类、公示、退出原宅基地等情况;批准后开工前,组织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建房完工后,组织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占地面积、四至范围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和建筑风貌等要求建设住房。

第二十二条 供电、供水、供气、广电、通讯等部门(单位)不得为违法占地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三条农村村(居)民建房管理作为年度目标考评重要内容,将对宅基地审批机构设置、制度建设、建房监管、违法查处、数据报送等方面进行考核,宅基地管理工作实行月通报制度。强化部门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乡镇(街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执法”的原则,严肃查处并及时制止未依法取得建房规划许可、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或未按照建房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房的行为。

(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在农村宅基地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利川市农村村(居)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利政规〔2020〕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