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药监局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22
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药监局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县市局要将省局文件精神迅速传达至辖区零售药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等相关企业,督促上述企业在开展新冠病毒抗原监测试剂销售活动的同时,配备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做好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零售参照“四类药品”零售政策管理,零售药店顾客购买信息要如实录入预警监测系统,未进入预警监测系统的其他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建立纸质记录,各县市局要与辖区指挥部做好工作汇报和沟通,辖区指挥部有其他要求的一并执行。

2、各县市局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平台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宣传,通过多种方式指导公众正确使用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3、各县市局要结合正在开展的专项整治,加强对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省药监局办公室转发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冠病毒....pdf


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