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16
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68269714X/2022-10062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文单位: 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文件类型: 通知 文件类别: 其他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16日 效力状态: 有效

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恩施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州高新投公司、六角亭街道,高新区税务局、高新区公安分局,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为有效防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园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机制,现将《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守并认真组织实施。



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16日        


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2018年1月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

(7)《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34号)

(10)《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

(1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6号);

(12)《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政发[2006]24号);

(1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

(15)国家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2]98号《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16)国家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2]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2012年7年3日;

(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

(18)国家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5]4号《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鄂环办[2015]126号省环保厅关于转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4]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21)《危险化学品目录》(2018版);

(2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本);

(2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4月3日;

(24)《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19日修订);

(25)《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6月1日施行);

(26)《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0月1日施行);

(27)《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8)《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21]47号)。

1.3 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1)《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4)《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

(5)《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程》(GB20576-GB20602);

(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

(7)《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2003);

(8)《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2012);

(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10)《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卫监督发〔2005〕272号);

(11)《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中国石油企业标准Q/SY1190-2013);

(12)《水体污染事故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运行管理要求》(中国石油企业标准Q/SY1310-2010);

(13)《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1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07-2001)及其修改单。

1.4 其他相关资料

《恩施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恩施州高新技术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其它资料。

1.5适用范围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按照《恩施州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置,由恩施州统一部署处置;饮用水源事故按照《恩施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处置其他事故有对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时,事故处置应按照专项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当以上预案实施时,本预案可作为辅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本预案不适用于核与辐射污染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6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相应的应对处置工作。

1.7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7.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7.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7.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7.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8预案体系

为应对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采取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并在发生紧急状态后作出响应,以减少环境影响,制定本应急预案,预案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本情况、应急组织指挥体系、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工作、应急保障、预案管理与通报、火警报告、应急响应与措施、后期处置、应急培训和演练、奖惩、保障措施。

本预案应纳入区域突发环境应急联动组织体系中,充分有效地调动区域应急资源,以控制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本预案与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各功能组团内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当高新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可根据现场需要,向临近企业事业单位请求相应支援,应急指挥依据本应急预案执行。当临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需提供相应支援时,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事件情况提供相应的应急支援,应急指挥依据相应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执行。

1.9实施范围

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位于州城中心城区西南侧,为托管六角亭街道全境,总面积81.77平方公里(原恩施红庙经济开发区法定范围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执行《恩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10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概况

(1)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18日,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设立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相关政策。2018年1月18日,高新区与恩施市人民政府签订托管协议,正式托管六角亭街道办事处全境,面积约81.77平方公里;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11.66平方公里维持原托管方式。2018年1月21日,中共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委员会、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2019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关于恩施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湖北恩施经济开发区整合更名的批复》(鄂政函〔2019〕48号),“同意恩施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湖北恩施经济开发区整合,更名为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2)发展定位

高新区将坚持生态发展、特色开发、绿色繁荣发展,着力推进国家高新区的战略引领和创新示范作用,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恩施·中国硒谷”,建设“生态型、科技型、创新型”产业园区。建设中国富硒产业发展引领区,立足恩施富硒资源优势和技术积累,在富硒食品、绿色用品等方面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研制开发,构建完整的富硒产业链,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富硒产业发展引领区。建设后发地区创新创业示范区,持续优化区域创新创业生态,汇聚高端创新要素,激活各类主体创新创业活力,营造浓厚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引领带动恩施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树立后发地区与民族地区推进创新创业的新标杆。建设绿色幸福的山水科技新城,坚持践行绿色文明理念,探索生态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模式,使园区规划布局、产业建设与原生环境有机融合,形成“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的绿色幸福山水科技新城。

(3)发展目标

按照州委、州政府确定的“一年打牢基础,两年出形象,三年建成国家级高新区”总体目标,着力打造硒食品精深加工、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和现代物流四大产业集群。2018年已完成规划编制、平台搭建,启动基础设施建设。2019年的主要任务是:基础设施基本完成,产业集聚初具规模,城市功能基本完备,招商引资、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增长50%以上。2020年的主要任务是:继续保持科技创新能力的快速提升和经济创造力的较快增长,形成新的发展动力和发展方式,建成产业特色突出、创新创业生态体系完善、生态科技新城功能健全的绿色现代化园区;总量规模和质量效益实现双提升,实现集中、集约、高效和优化发展,高新区“1+8”园区总收入突破千亿大关,产业规模和竞争力不断提升,创新驱动发展模式不断形成,新经济增长速度全州领先,实现营业总收入1000亿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600亿元,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总产值比重30%;产业结构和生态体系实现双优化,富硒产业特色鲜明,支柱产业蓬勃发展,支撑产业不断壮大,形成业态多元、主体活跃、价值高端的绿色产业体系,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领军企业,高成长企业持续增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达到500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80家;资源集聚和载体建设实现双突破,技术、人才、资本等高端创新要素汇聚有力,众创空间、专业孵化器蓬勃发展,创新创业文化蔚然成风,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2%,集聚省级以上孵化器6家,孵化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绿色园区和生态园区实现双崛起,三生融合理念深入实践,园区生态环境更加优美,城市化水平大幅提升,资源、能源的循环利用比例显著增长,万元GDP能耗达到国家和省州要求,绿化率达到40%。基础设施初步完成,产业集聚渐成规模,建成国家级高新区,成为州城的新城区、州域经济重要的增长极。

(4)发展规划

将高新区纳入恩施州城国土空间规划、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抢抓恩施州“恩高宣”、湖北省“荆荆宜恩”一体化战略发展重大机遇与挑战,科学合理编制高新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积极创建国家级高新区、国家产业转移承接示范区,坚持生态优先、项目优先,合理空间布局,引导生态要素集约开发、产业集聚发展,形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产业互补、产城融合的有机体。

1.11高新区主要企业风险源

高新区主要入驻企业名称、联系方式及地址见附件8,各入驻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各企业按照已备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高新区主要企业环境风险源如下:

恩施高新区主要环境风险源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

序 号

环境风险源

地理位置

行业类别

污染物排放去向

环境风险 物质

风险物质最大储存量 t

Q值

可能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型

环境风险等级

1

华新水泥(恩施)有限公司

六角亭街道高桥坝村 109°26′32.66″

30°16′1.09″

水泥制造

废气:通过收尘器除尘、通过脱硝系统降低氮氧化物处理后排放;废油、废油桶、废油漆桶、化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油类物质、氨水

30

0.012

危险废物泄漏、火灾;废气超标排放、氨水泄露、氨水挥发物氨气为一般毒性物质,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

2

湖北省思乐牧业集团有限公司

恩施市六角亭书院村叶挺路111 号

109°2835"

30°1610.70"

生猪养殖、屠宰、肉食品加工

生产废水经“UASB高效厌氧”设施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厂;生物质锅炉废气经除尘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高空排放;废水处理装置产生的沼气经收集后作为清洁能源利用,无外排。

次氯酸钠

0.02

0.004

生物质锅炉火灾产生的次生大气污染事故;次氯酸钠泄漏。

一般

3

立讯精密

工业(恩施)有限公司

恩施市六角亭办事处松树坪村硒谷路与硒园路 交汇处

109°27′22.63″

30°16′23.68″

电子和电工机械专 用设备制造

无生产废水;废气经过“二级活性炭+过滤棉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

/

/

/

UV胶、线材、PVC 颗粒等可燃物发生火灾产生毒有害气体,消防废水未有效收集会污染周边土壤及地表水环境;废气超标排放。

一般

4

恩施山寨皮革有限公司

恩施市解放路 193号 109°28′51″

30°12′59″

皮革制品制造

废水由公司污水处理厂完成处理 及第三方运营监测。废气已完成排放改造。固废由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危险废物

HW21

4

Q水=6.41

危废泄漏、火灾,三价碱式铬盐、硫酸锰泄漏造成周边土壤及水环境污染

-

三价碱式

铬盐

1

硫酸锰

3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包括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应急组织机构图详见附件1。

2.1 指挥机构

2.1.1指挥机构

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是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工作。

指挥长:高新区管委会分管主任;

副指挥长: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局长、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局长、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局长。

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新闻发布、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必要时可由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负责,具体承担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1.2工作组

现场工作小组接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依法有序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跨街道办或超出街道办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上级政府认为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成员由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和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建设管理办公室、财政局、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局、党群工作部、综合办公室、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恩施州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六角亭街道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并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2.2 各工作组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技术专家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发布组、社会稳定组7个相应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

由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牵头,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参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聘请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估、水、大气、土壤、地下水以及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水利、水文、地质、农林、气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

主要职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等提供技术指导,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污染源、污染途径、处置措施等相关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2)现场处置组。

由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牵头,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六角亭街道、社会事务局、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局、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执法局、恩施州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路径;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需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3)应急监测组。

由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牵头,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六角亭街道、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局、综合执法局、建设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方案内容,做好大气、水体、土壤、地下水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协调外部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4)医学救援组

由六角亭街道牵头,社会事务局、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局、综合执法局、六角亭卫生院等部门参加,必要时可直接联系恩施州、市中心医院予以紧急支援。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心理救援;指导并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共卫生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5)应急保障组。

由综合办公室牵头,社会事务局、六角亭街道、建设管理办公室、财政局、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局、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高新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所需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6)新闻发布组。

由党群工作部牵头,综合办公室、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局、建设管理办公室、六角亭街道、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严格落实“5·24”要求,即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收集分析区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社会稳定组。

由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六角亭街道牵头,综合执法局、建设管理办公室、财政局、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局、综合办公室、恩施州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受威胁人员按规定的途径、方式疏散到安全紧急避难场所,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的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1.1监测和风险分析

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产业园区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1)恩施州生态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负责企业排污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集中饮用水源污染的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2)恩施州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配合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负责危险品运输引起的污染事件(危险品运输过程中泄漏、爆炸等);

(3)综合执法局负责产业园区绿地破坏事件和林木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4)综合办公室配合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梳理、分类,第一时间向各责任部门提出预警通报。

3.1.2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

3.1.3预防职责

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根据国家、省级和恩施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或修订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3)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加强源头防控,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评审备案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其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5)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处置不当而引发环境事件;

(6)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7)加强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时间。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事件。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事件。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3.2.2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恩施州人民政府;

(3)责令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预警级别、依级发布预警信息;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跟踪分析,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相关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恩施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恩施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形势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恩施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应当在2小时内向高新区管委会和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恩施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应当在2小时内向高新区管委会和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恩施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应当在4小时内向高新区管委会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登记的突发环境事件,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 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 涉及重金属或类重金属污染的;

(4) 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5) 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高新区管委会先于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请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影响消除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事件、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或需要补充报告的情况。

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高新区管委会及恩施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及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接到相邻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3.4信息报告追责

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动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

4.1.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按照有关规定响应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影响级别,避免影响不足或响应过度。

4.1.2分级响应启动

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初判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高新区管委会及时报告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并按照州指挥部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由省政府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启动。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高新区管委会及时报告恩施州人民政府,并根据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由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高新区管委会、恩施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高新区管委会各工作组按照应急响应工作职责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密切配合。

Ⅳ级响应启动。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发布。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恩施州人民政府、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同时保持与恩施市人民政府通信联络,结合事件动态,及时获得相关支持。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4.2.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高新区管委会、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报告。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调整和实施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根据污染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采取、停产措施。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或事故发生地属于公共区域时,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成立应急专家组,充分发挥应急专家组的专业优势,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有效措施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防止水体污染扩大、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3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地下水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产业园区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因素,明确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内容,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根据检测结果与技术专家组分析研判,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通过省、州环境应急指挥部授权,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通过恩施高新区管委会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时间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5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有必要的医疗条件。

4.2.6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产业园区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消洗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的医药物资,支持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7维护社会稳定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4.3响应终止

4.3.1终止条件

当应急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按照响应级别由环境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4.3.2终止程序

(1)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

(2)环境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按照相应级别继续与省生态环境厅、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保持联系,并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指示,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后期工作

5.1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成立调查组,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调查处理。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调查报告,负责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涉密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5.2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立即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污染损害评估所依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及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调查笔录、调查表等有关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参考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管理办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等执行。

5.3善后处置

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及时组织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并实施;做好受灾人员的补助、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保证社会稳定;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总结评估

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要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省生态环境厅、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组织实施的应急过程评价,及时提交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及公众反应等。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负责编制一般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于应急终止15天内报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6应急保障

6.1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组织督促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人力资源保障

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能的应急力量;协调组织大中型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培训演练,形成由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3装备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施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由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根据本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提出应急物资清单,社会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统筹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重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6.4技术保障

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组建专家组,提供人才保障,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指挥决策及处置提供服务。加强环境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保证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要强化对恩施州、市卫健部门联系,掌握高新产业园区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制订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医疗卫生规划,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建设专业救治机构网络,组建专业救治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设施、设备、药品和器械,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治能力。

6.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后,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州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7通信保障

高新区管委会环境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经济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现场各专业应急小组通信和指挥系统的畅通。

6.8基本生活保障

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地区人员应急避难需要的场所,保障转移群众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6.9部门联动活保障

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10宣传培训演练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重点环境敏感区域和场所环境危险因素辨识、突发环境事件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工作,切实提高公众环境应急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

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集合环境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的典型经验、教训总结,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练,吸引公众参与,通过体验性、感知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充分利用好“世界环境日”、“应急预案演练周”和“防灾减灾日”等契机,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论坛等形式和制作宣传栏、板报等方式,开展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环境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定期(不低于每年一次)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并对现有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与完善。

6.11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需要,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7 预案管理

7.1奖励和处罚

对在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会同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修订,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发布并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高新区应急管理相关要求,及时对预案进行更新。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8 附则

8.1 相关名词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共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损害评估: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可量化的应急处置费用、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损害等各类直接经济损失;划分生态功能丧失程度;判断是否需要启动中长期损害评估。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