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9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7月19日州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恩施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恩施州政发〔2013〕19号)即行废止。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恩施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恩施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高有效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环境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恩施州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恩施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州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省政府或州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直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跨县市或者超出事发地县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省政府或州政府认为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政府负责处置。

核与辐射污染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其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标准划分,详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组织体系设置

州政府负责统筹州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具体指导协调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现场工作小组组成。应急组织体系结构详见附件2。

2.2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2.1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成立州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州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州长

副指挥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应急局、州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州委宣传部、州委政法委、州委网信办、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经信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湖泊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卫健委、州应急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林业局、州政务局、州气象局、州文旅局、州消防救援支队武警恩施州支队、国网恩施供电公司及各县市政府等单位负责同志。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州环境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州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恩施州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新闻发布等工作,指导事发地县市政府开展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3。

2.2.2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州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州委、州政府和州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2)负责收集分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上报重要情况,向州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组织编制修订本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负责组织本州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

(5)加强与相邻城市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6)承担州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3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州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现场工作小组,包括技术专家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发布组、社会稳定组。

2.2.4现场工作小组及其职责

现场工作小组接受现场指挥部领导,依法有序开展工作。现场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技术专家组

由州生态环境局牵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聘请恩施州应急专家库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组。

主要职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污染处置、应急监测提供技术指导,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污染源、污染途径、处置措施等相关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2)现场处置组

由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应急局、州公安局、州科技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湖泊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业局、州政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武警恩施州支队、事发地县市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路径;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需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等。

(3)应急监测组

由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住建局、州卫健委、州水利湖泊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气象局、武警恩施州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方案内容,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协调军队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4)医疗救援组

由州卫健委牵头,州生态环境局、州市场监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指导并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共卫生的措施建议。

(5)应急保障组

由州应急局、州经信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市场监管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湖泊局、州商务局、国网恩施供电公司、武警恩施州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协调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所需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6)新闻发布组

由州委宣传部牵头,州委网信办、州经信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应急局、州文旅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严格落实“5·24”要求(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收集分析州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社会稳定组

由州委政法委牵头,州委网信办、州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商务局、州司法局、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武警恩施州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受威胁人员按规定的途径、方式疏散到安全紧急避难场所,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根据工作需要,上述现场工作小组设置可作适当调整。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1.1监测和风险分析

州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州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1)州生态环境局负责企业排污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2)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负责由交通事故、危险品运输引起的污染事件(包括船舶、港口污染事件、危险品运输过程中泄漏、爆炸)、辖区水系溢油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涉及长江干线污染事件由巴东县政府协调宜昌海事局巴东海事处共同负责;

(3)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农业外来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畜禽动物病毒泄漏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4)州林业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5)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引起生态破坏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6)州卫健委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泄漏事件、饮用水环境卫生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7)州应急局和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1.2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报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3预防职责

州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分析和风险评估,完善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

(2)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3)加强源头防控,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事件。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事件。

3.2.2预警发布

红色预警和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由州政府发布。具体由州生态环境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市政府发布。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事发地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因一个流域或者两个以上地级市(州)同时发生(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并危及环境安全,需要预警的,按照规定由省政府发布。

跨省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省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3.2.3预警发布制度和发布内容

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依据发布权限向同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同级政府授权,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区域。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应对常识、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2.4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技术专家组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危害程度;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7)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8)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9)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10)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5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跟踪分析,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发布预警后根据事态发展和专家分析研判建议,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应急响应。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州生态环境局或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影响消除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或需要补充报告的情况。

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的同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

3.3.4信息报告追责

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和启动

4.1.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2分级响应启动

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初判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州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由省政府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启动。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由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和相关县市政府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Ⅳ级响应启动。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有关县市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州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2指挥协调

4.2.1指挥和协调机制

启动Ⅰ、Ⅱ、Ⅲ级响应后,由州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县市政府实施应急救援。

一般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县市政府做好指挥协调工作。

4.2.2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

(2)派出专家和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地区做好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时间和范围;

(7)及时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响应的实施情况;

(8)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9)研究决定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3响应措施

4.3.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现场指挥部派出前,事发地县市政府应当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指挥协调县市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先期处置的情况应当随时报告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当调动辖区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事发地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涉事企事业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海事等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提供事发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3.2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根据污染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采取、停产措施。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或事故发生地属于公共区域时,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现场指挥部应组织成立现场工作小组,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组的专业优势,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有效措施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防止水体污染扩大、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3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因素,明确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内容,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根据检测结果与技术专家组的分析研判,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3.5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3.6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的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7维护市场稳定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4.4响应终止

4.4.1终止条件

当应急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4.4.2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部上报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

(2)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州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州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后期工作

5.1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按《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成立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调查处理。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调查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涉密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管理要求执行。

5.2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启动响应的政府统一部署,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污染损害评估所依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及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调查笔录、调查表等有关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参考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管理办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等执行。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并实施;做好受灾人员的补助、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保证社会稳定;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总结评估

5.4.1分级评估总结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总结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州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县市政府组织实施评估总结。

一般环境事件的评估总结工作由事发地县市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实施。

5.4.2评估总结要求

依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工作小组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和公众反应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主要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二是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评估总结报告应当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15日内报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

6.应急保障

6.1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各责任主体组织督促制定、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能的应急力量;协调组织企业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培训演练,形成由相关部门和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应急组织机构中的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6.3装备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6.4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信息化管理系统,组建专家组,提供人才保障,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指挥决策及处置提供服务。加强环境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保证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制订区域医疗卫生规划,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建设专业救治机构网络,组建专业救治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设施、设备、药品和器械,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治能力。

6.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州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由州交通运输局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必要时,州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协调民航、铁路和交通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7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障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小组间通信和远程视频指挥系统畅通。

6.8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提供事件影响地区人员应急避难需要的场所,保障转移群众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6.9部门联动保障

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10宣传培训演练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知识。通过举办培训班和设置宣传栏、板报等形式,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当无偿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不同类型环境应急实战演练等,提高防范、处置和实战能力。

6.11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7.奖励与处罚

对在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急行动。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州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组织评估和修订。

8.3预案解释权

本预案由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结构图

3.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4.恩施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结构图

附件3

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

应急职责

州委宣传部

负责配合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州委政法委

负责组织协调矛盾纠纷化解、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州委网信办

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指导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控和应对处置,配合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州发改委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组织协调储备粮食和食用油的调拨供应。

州科技局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监测技术和装备的研发,为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撑。

州经信局

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装备、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与调运。

州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参与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相关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做好群众疏散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周边的主要救援公路畅通。

州民政局

负责会同事发地县市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州司法局

组织指导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积极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法律服务。

州财政局

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参与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供地理信息,开展应急测绘。

州生态环境局

负责组织污染源排查,制订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开展事故调查、定级;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应急处置后遗留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以及污染场地的修复。

州住建局

负责协调提供开展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技术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参与因城镇燃气、环卫设施、城市桥隧等突发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城镇燃气、环卫设施、城市桥隧的恢复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

负责指导协调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应急运输工作;参与因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所辖水系航道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协调铁路主管部门参与因铁路行车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民航主管部门参与因航空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州水利湖泊局

负责沿江沿河涵闸排水调度和供水设施调度工作;参与影响集中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州农业农村局

负责参与农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渔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调查工作。

州商务局

负责参与因成品油特殊流通行业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州卫健委

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参与因医疗污水、医疗废物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的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所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

州应急局

负责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州市场监管局

负责参与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特种设备专业技术支持;负责协调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和供应保障;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禁止或者限制受环境污染的食品和桶装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饮)用。

州林业局

负责参与涉及森林、林地、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物及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州政务局

负责协调全州政府和公共服务数据资源的整合应用及共享开放。

州气象局

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气象实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开展有针对性地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州文旅局

负责旅游景区、旅行社和旅游星级饭店的应急动员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旅游团队的协调管理和游客的疏导工作;协助做好相关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

州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参与火灾事故等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火灾、爆炸现场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做好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

武警恩施州支队

根据事件的需要,协助参加抢险救援和维护现场秩序。

国网恩施供电公司

负责保障应急电力供应。

各县市政府

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订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配合开展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新闻发布、后期处置与重建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以及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做好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附件4

恩施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