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试行)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24
来凤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 011492450/2022-13393 主题分类: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发文单位: 来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字号:
文件类型: 办法 文件类别: 其他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24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构建统一规范、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实现各类测绘成果共享,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减少信访矛盾。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北省工改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的通知》(鄂工建审改发[2020]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多测合一”是指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批后监管、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阶段中所涉及的多项测绘项目分阶段整合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业务,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全程服务。主要包括:(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的选址测量、土地勘测定界、地籍调查及拨地测量;(2)施工许可阶段的放验线;(3)施工批后监管阶段±0以下地下空间完工核实和地上第一层(标准层)完成阶段核实;(4)商品房预售阶段不动产测绘(预测:住建、不动产等机构根据预测数据建立楼盘表,并关联不动产单元号);(5)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人防测量、消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不动产测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除特殊工程、交通、水利等领域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外。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多测合一”的工作机制;负责宣传贯彻和监督落实“多测合一”技术标准;负责运行维护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管理服务系统和制度建设工作;负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行业信用管理;为建设单位和测绘服务机构开展“多测合一”提供咨询服务。负责“多测合一”的监督管理,指导业务工作,监督落实本辖区“多测合一”有关工作,做好成果共享、互认、运用。负责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推行“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运用。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多测合一”相关制度的建设、标准的编制实施,负责制定本部门关于“多测合一”的内容清单、技术要求、服务时限、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等,共同编制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并做好成果共享、互认、运用及相关质量监管工作。负责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推行“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运用。

第三章  测绘服务机构

第六条“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实行自愿申请、动态管理。“多测合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测绘服务机构可申请从事“多测合一”业务。

第七条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当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在其它行政区域注册、在本县具有相对固定办公场所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

(二)需同时具备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资质,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八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多测合一”活动:

(一)1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无合法有效的测绘作业证;

(三)测绘人员非本单位工作人员。

第九条 在“多测合一”数字平台建立“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自愿报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登记入库。名录库信息应及时在“多测合一”数字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平台公布。

第四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条 项目业主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在“多测合一”数字平台自主选择测绘服务机构,实行一次委托、分阶段提供成果的方式行进行。委托关系成立后,要及时在“多测合一”数字平台完善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多测合一”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合同,合同宜参照国家测绘地信息主管部门颁布的测绘服务合同范本制定。

第十二条 委托关系成立后,从事测绘服务的机构要及时根据项目委托方和行业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测绘服务,按时提交测绘成果。

第十三条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可对承担的项目按阶段统计工作量。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按“多测合一”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项目相关测绘技术支持,不再另外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多测合一”项目在数据申请、数据获取、成果提交、成果审查等环节中涉及的数据、成果等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多测合一”测绘成果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 国家高程基准。测绘时在统一数字基础情况下,标准运用根据不同部门管理需求,以国标优先为原则。无国标的情况下,按部、省、州层级运用标准。

第十六条“多测合一”数字平台利用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的“多测合一”系统为审批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运营和管理。该平台列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第五章  成果运用

第十七条“多测合一”项目按照需求发布、项目委托、合同备案、测绘作业、成果审核、成果推送、再次选择等程序办理,统一在“多测合一”数字平台上运行。审查合格的“多测合一”成果推送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用于规划验线、过程监管、在建工程抵押、联合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项业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管理要求自行在平台获取行业管理所需数据。 

第十八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数据共享规定要求,对符合国家规范的测绘成果,不得拒收,不得“体外循环”,并负责协调本系统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将测绘成果目录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鼓励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依照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查询和申请使用平台中的测绘成果,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测绘。

第二十条 加快“多测合一、联合验收、交房交证”体系建设。未完成“多测合一”工作的,不能开展“联合验收”;未开展“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能交付使用。“多测合一、联合验收”一经完成,建设主体单位应及时申请不动产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测绘服务机构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服务机构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如因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不实而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主管部门应根据“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要求,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进行抽查和监管,抽查比例不低于10%。同时,结合测绘服务机构业务开展和成果应用情况,实施不同频次的差异化督查。按照联合监督检查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告知相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和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提高办事效率、注重办理质量,各职能部门对测绘成果运用实行限时办结、超期默认管理,在测绘成果提交平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修改或运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建立“多测合一”失信惩戒机制,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涉事企事业单位纳入不良信用体系,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平台,对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

(一)未取得“多测合一”服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二)在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存在质量管理体系失控或与实际运行情况不符,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等不符合该单位原有技术等级标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测绘成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以及伪造合格测绘成果,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重大财产损失或涉及违法犯罪的;

(五)被主管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和国家、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符的,以国家、省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