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2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解读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18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2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解读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2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22〕 号)已在州民政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现就标准调整相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调整2022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有哪些政策依据?

国家、省在多个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对量化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工作作出安排。《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州、直辖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算方法,根据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合理制定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救助标准或最低指导标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21〕37号)规定:省级综合考虑居民消费支出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完善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机制,市(州)级人民政府结合财力状况每年调整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救助标准。这些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赋予了州人民政府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法定职责。

二、本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测算依据是什么?

3月,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度社会救助标准量化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22〕6号),文件明确恩施州2022年度城市低保标准预测数不低于657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预测数不低于4757元/人年(396.42元/人月)。同时,依照统计部门公布信息,2020年度全州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3491元(暂无2021年度统计数据),为本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测算提供了依据。

三、各项社会救助标准具体是怎么测算的?

本次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按照不低于省民政厅要求调整的预测数取整的原则进行调整,其他救助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其中: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的两倍确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增发照料护理费;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落实照料护理费;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按当地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确定;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按当地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1.6倍确定;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8倍确定。

四、本次调整的主要项目有哪些?

结合我州实际,本次主要调整了全州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等标准。

(一)城乡低保标准。全州城市低保标准由635元/人月提高到660元/人月(省民政厅预测数为657元/人月),每人每月增加25元;农村低保标准由365元/人月提高到400元/人月(省民政厅预测数为4757元/人年,换算后为396.42元/人月),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270元/人月提高到1320元/人月,每人每月增加5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730元/人月提高到800元/人月,每人每月增加70元。按全州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3%计算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标准,由1593元/人月提高到1746元/人月,每人每月增加153元。

(三)孤儿养育标准。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由1270元/人月提高到1320元/人月,每人每月增加50元;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按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1.6倍确定,由2032元/人·月提高到2112元/人月,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五、本次调标有哪些项目未作调整?

对城乡低保重点救助标准、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增发标准、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继续按2021年确定的比例或金额进行明确,未作调整。

六、调整后的标准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文件中已明确,新的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22年4月起开始执行。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2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2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