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18
鹤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011496021/2022-1408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鹤峰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鹤政发〔2022〕9号
文件类型: 通知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22年04月18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鹤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方案》已经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鹤峰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4日

鹤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省、州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力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力推进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以及县委工作安排精准落地见效,坚持生态优先,加快绿色崛起,突破性发展县域经济,着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忠诚政府、法治政府、高效政府、清廉政府,奋力推进全县高质量发展。

三、县政府的工作准则是:坚持党的领导、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分工

四、县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按照分工协助县长工作;县长离开县境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六、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专项工作,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县长对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社会稳定和信访等工作履行“一岗双责”。

七、县政府领导之间实行AB角零缺位职位代理制度,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为履职;互为AB角的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同时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由县政府办公室请示县长后统筹协调。

八、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处理相关工作,协助常务副县长处理政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事项;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副县长开展工作。

九、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党组全面领导和主要领导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全面履职尽责

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等职能,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一、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以思想破冰引领发展突围,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经济发展计划目标;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新增长极;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十三、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持续推进以党建为统领,自治法治德治深度融合的“一统三治”基层治理模式,全面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建立完善部门、党员下沉社区工作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健全完善基层平安稳定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平安鹤峰建设水平,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四、提高和改善民生水平。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取得新进展。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硬约束,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和环境保护监察力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十六、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深入推进“清、减、降、放”和“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最大限度利企便民,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营造重商、亲商、安商、稳商、护商的浓厚氛围,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依法办事的法治环境、循环畅通的开放环境,努力将鹤峰打造成要素聚集的“磁场”、企业发展的“沃土”、投资兴业的“宝地”。

十七、强化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构建统一指挥、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把政府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一体化推进法治鹤峰、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健全综合执法体系,完善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严格执法责任。

二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二十一、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十二、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规定执行。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程序备案;部门和乡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司法局进行备案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二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制度廉洁性评估,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适时进行评估,定期进行清理并公开清理结果。

第五章 健全决策机制

二十四、建立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则。把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十五、建立完善县政府决策咨询制度和社情民意反馈制度。重视发挥智库作用,为县政府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智力支持。积极推行行政机关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六、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坚持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企业、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除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外,还应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七、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经济调控、财政预算、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要政策措施、重大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十八、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或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达成共识或倾向性意见。

二十九、决策承办单位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调整完善。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政务信息公开。

三十一、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依法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二、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三十三、推行行政权力执行和管理公开,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执法信息。

三十四、搭建政民互动平台,办好鹤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更多网上便民服务,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三十五、建立健全政务舆情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开展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效果评估,提高舆情回应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做到不失声、不缺位。

第七章  自觉接受监督

三十六、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实行县政府领导领办重点建议、提案制度。

三十七、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尊重并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三十八、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及时报告。

三十九、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反映的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及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值班接访、带案下访和党委(党组)书记陪访制度,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八章 严格会议制度

四十一、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四十三、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有关重要工作;通报有关重要情况;其他需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和决定的事项。

四十四、县政府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至2次。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纪委监委派出县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组长、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五、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政府常务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四十六、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及县委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和重大专项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县级预算安排等重大事项;讨论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等审议的事项;审议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以及冠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部门印发的重要文件;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其他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和决定的事项。

四十七、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纪委监委派出县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组长,县人武部、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四十八、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受县政府领导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可召集和主持县政府专题会议,会议参加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四十九、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县政府工作部门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协调解决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五十、副县长对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研究的分管领域的议题,在集体研究前应先行深入研究,提出明确的对策建议,并事先与相关的副县长沟通,向县长汇报;会议材料由分管副县长批印。提交会议的议题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应在会前充分会商达成共识或倾向性意见;决策过程中,被征询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研究、明确表态。

五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原则上不能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按程序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分管副县长不能到会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当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急需上会的,由分管副县长提出紧急上会原因及审议意见,报县长审定。

五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承办会务,会议议题和汇报材料应于会前送达县领导。县政府批准召开的全县性专题会议,由主管部门承办会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

五十三、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五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加强统筹,从严控制总数、规模、规格和时间,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的坚决合并。

第九章 规范公文办理

五十五、呈报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及国家、省、州、县国家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

五十六、县政府公文办理具体程序严格按照《县政府公文办理流程优化措施》《鹤峰县改进文风管理制度》《关于提高政府系统执行力的三十条措施》等相关要求办理。

五十七、严格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要求,加强政策文件报审管理。报审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以及冠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部门印发的政策文件时,应将解读材料、合法性审查意见、制度廉洁性评估意见、会商资料、行文依据等一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五十八、呈报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络副主任严格审核把关,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联络副主任组织协调,达成共识或倾向性意见。

五十九、县政府领导签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和需签发的公文等,圈阅则表示同意。

六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鹤峰县政务协同办公系统,实现公文电子化传输,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十章 强化督查检查

六十一、充分发挥督查检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把督查检查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做到研究决策时提出督查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查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督查检查落实情况,切实推进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六十二、督查检查的重点主要有: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国务院、省政府和州政府部署开展的督查检查活动落实情况;《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县委、县政府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巡视巡察反馈意见和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县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查检查活动。

六十三、县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督查检查,及时跟踪督查,确保决策落实。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限时反馈制度,对重要文件和会议、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要不折不扣抓落实;对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县政府领导批示件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议定事项,要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并按照规定时限书面报告落实情况,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六十四、统筹规范各类督查检查活动。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和报批制度,每年年底申报审批下一年度督查检查计划。除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及依法依规开展的督查检查外,县政府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对象的督查检查项目,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县性督查检查事项,不得以部门名义组织开展跨部门实地督查活动。

六十五、督查检查活动要注重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多看现场、多见实事、多访群众,重点了解工作措施落实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严禁做表面文章,不得将工作汇报、会议记录、台账资料等“留痕”情况视同工作实际开展情况,不得将单位领导批示、召开会议、出台文件、组织机构和经费保障等简单作为衡量工作优劣的标准,坚决纠正重“痕”不重“绩”的现象。

六十六、对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责任单位下发督办通知,并督促限时整改到位。坚决防止整改落实走过场、打折扣,确保督查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六十七、强化督查检查结果运用。适时对国务院、省、州、县重大督查单项工作排名靠后的和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差距较大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

六十八、增强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健全限期报告、检查复核、督促整改、督查激励、情况通报、追责问责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

第十一章 严肃财经纪律

六十九、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内部财务控制制度,重大支出、大额资金安排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七十、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十一、规范预算执行管理。经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严格按批复方案执行。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本级财政安排的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的专项资金,由部门提出资金需求申请,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后送常务副县长签批,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未纳入年度预算,需调整或追加预算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七十二、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已纳入年度预算的,按专项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未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的新增投资项目、超年度预算安排的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对外投资项目,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七十三、严格预备费管理。县级预备费专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突发自然灾害救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等难以预见的支出,动用预备费由常务副县长、县长共同签批。

七十四、严禁财政对外借款。县财政借款对象仅限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不得经预算单位再转借企业;借款资金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办理借款时需明确还款来源,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借款期限不得超过预算年度。

七十五、严格政府债务管理。除上级政府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新增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七十六、严格政府性资产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采购、登记、管理国有资产,财政部门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各级各部门通过出租、出售、转让、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房屋和土地资产,或利用资产对外投资、进行股权转让的,依法依规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二章 严明工作纪律

七十七、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七十八、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因工作而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七十九、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事项必须逐级请示、报告,严禁迟报、漏报、错报、瞒报、谎报。县政府领导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须事先按程序报批。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办公室每天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县政府领导工作动态,汇总领导外出报备和来鹤考察调研人员情况;每月认真谋划县政府月度重点工作计划并下发执行。

八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外出,须按程序报县委同意,向州政府请假,报州委批准后,县政府办公室向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报备;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外出,须按程序报县长同意后,县政府办公室向县委办公室报备;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外出,严格按照《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因公出国(境),按照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八十一、加强和规范政务值班。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州、县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值班值守工作。

八十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凡向上报送的突发性事件和紧急事件信息必须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领导审核同意后,归口上报。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县政府各部门是本行业领域内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均须同时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八十三、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县政府领导不为会议和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出席各类商业性活动,不为商业活动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不公开出版著作,不题词、题字、作序。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搞层层陪同。提倡“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简办事”的务实作风,切实改进学风、文风、会风、事风。

八十四、严格控制各种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不参加各类节会,庆典、庆祝活动,论坛研讨会活动,展览、展销、展示活动等;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应事先向县政府书面请示,由县政府办公室从严控制、统筹安排,相关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十五、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完善科学民主的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重大决策落实、部门履职尽责、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

八十六、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制度。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章 树立优良政风

八十七、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州、县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切实加强廉政建设。

八十八、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八十九、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压减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按规定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九十、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者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决不允许搞特权,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

九十一、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等多种方式组织集中学习,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建设学习型机关。

九十二、县政府领导要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持续推进领导干部包联服务企业制度,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的地方调研解决问题,把调查研究的过程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

第十四章 附则

九十三、县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均适用本规则。

九十四、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2月28日印发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鹤政发〔201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