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492450/2020-109962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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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来政办发〔2020〕3号 |
文件类型: | 来政办发 | 文件类别: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日期: | 2020年02月28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来凤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调整划定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来凤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调整划定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5〕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保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环境保护重要讲话精神,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城乡人居环境治理的要求,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6号)
《湖北省畜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0号)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告(2016)第3号)
四、调整划定类型
本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畜禽养殖区域(含陆域和水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
(一)禁止养殖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是指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限制养殖区(以下简称限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结合区域环境容量,限定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总量的区域。
(三)适合养殖区(以下简称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符合发展规模养殖要求的其它区域。
五、划定对象
本方案指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蛋禽≥5000只(年存栏)、肉禽≥10000只(年出栏)。
六、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1)翔凤镇城区居住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南至教育7路,西至教育十三路、环西路、接龙桥路、凤翔大道,北至龙颈坳,东至酉水大道、武汉大道、滨江路、凤仪大道、机场路。
(2)河流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①河坝梁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水域河长,宽度为河流最高水位线以上500米陆域(属于湖南省陆域暂不划);
②冷水溪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河长,宽度为沿岸纵深 500 米内陆域范围;
③清水河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水域两侧500 米的陆域范围;
④龙洞水源地保护区:以取水管道为轴线,水源地上游 1000 米、下游 100 米、宽度为 500 米的范围;
⑤怯道河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河长, 宽度为沿岸纵深500米内陆域范围;
⑥茅干洞水源地保护区:以落水洞为圆心 500 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⑦石桥水源地保护区:取水口自然岸线纵深 500 米范围内;
⑧苏家坪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河长; 宽度沿岸纵深500米内陆域范围。
(3)水库水源地保护区
①新峡水库水源保护区: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内的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②其他水库水源地保护区: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库区水域面积,正常水位线以上,水平距离 200 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4) 仙佛寺景区、杨梅古寨景区、卯洞景区范围;
(5)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6)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养殖的其它区域。
2、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①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
②重要水质功能区:本县境内酉水河及其主要支流怯道河、老峡河、新峡河、蓝河、龙洞河等水域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其他溪流水域及河堤顶沿向外延伸2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自然山体不超过分水岭)。
(二)限养区范围
1、人口集中区域:①翔凤镇城区居民区所划定的禁养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②各乡(镇)的集镇居民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区域范围。
2、重要水质功能区:本县境内酉水河所划定的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及其主要支流怯道河、老峡河、新峡河、蓝河、龙洞河等所划定的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范围(自然山体不超过分水岭)。
3、其它生态功能区: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区域所划定的禁养区边界再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范围。
4、主要交通干线:黔张常铁路、恩来高速、鹤来一级公路、209国道、353国道、248省道、285省道两侧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范围。
5、其它区域: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七、畜禽养殖“三区”环境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原已经建成的,除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它特殊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完善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外,其余畜禽养殖场(小区)由县人民政府限期关停转迁。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区域内现有的养殖场(小区)要切实加强防污设施设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禁止养殖污染物外排,达不到禁排要求的由县人民政府限期或转迁。
(二)限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达到区域控制的要求。对于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养殖场(小区),由县级人民政府限期关停或转迁。
(三)适养区:在适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项目选址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要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合理规划和布局畜禽养殖行为。在该区域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地等非基本农田用地和低效闲置地,按照行业标准和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进行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养殖粪肥具备充足的农业用地消纳,养殖废弃物综合处理能力必须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现有畜禽养殖场要认真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养殖废弃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无法完成治理或经治理、改造仍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的,应逐步退养。
八、其他说明
(一)本方案正式实施后,如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来凤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来政办发〔2018〕42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