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统计局2022年度公务出行社会车辆租赁项目询价公告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22
恩施州统计局2022年度公务出行社会车辆租赁项目询价公告

为满足本单位日常用车需要,根据政府采购工作要求,恩施州统计局办公室需采购2022年度公务出行社会车辆租赁服务。现采用挂网询价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服务供应商参加。

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恩施州统计局2022年社会车辆租赁项目

2、服务时间:服务期限为:2022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7日。

3、车辆要求(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

(1)数量要求

参与询价的服务供应商登记备案的小型客车(轿车、越野车、商务车)总数不少于15辆及以上。其中越野车不少于10辆。

(2)车辆资质:

每次提供租赁服务的车辆应为本公司自有登记备案的车辆。

(3)车辆保险:

车辆应经公安等部门检验年审合格,除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额外为提供租赁服务的车辆投保,国家要求车辆投保之外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责任险投保保额不低于100万元,车辆座位险每座投保保额不低于100万元,服务供应商承诺在车辆保险期满前及时续保。

(4)车况要求:

为保证单位用车安全,供应商提供租赁服务的车辆必须为公司自有车辆,行驶里程数不高于15万km,且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初次登记日期在2018年1月1日后以行驶证为准)。车辆整体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门窗、座位、车身等无破损,空调、安全防护等系统工作正常,车辆内外干净无异味,车辆行驶无安全隐患。

4、驾驶员要求:

租赁车辆配备的驾驶员应满足:年龄23岁至55岁,驾驶技术娴熟;驾驶证准驾车型C1及以上,驾龄满5年以上;无不良驾驶记录、无重大事故记录,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良好的服务意识。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报名是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

1. 供应商必须提供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湖北省道路运输经营备案证明

4.租车公司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应的资质。

5.提供截止时间前 6 个月的缴纳税收证明、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6.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 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网页打印件。

7.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报价。

三、报名及报价表的获取:

1.报名时间:2022年4月22日公告发布之时起至 2022年4月  25日止(工作日),每日上午9时~12时,下午15时00分~17时00分。

2.地点: 恩施市舞阳大街一巷21号恩施州统计局二楼211室

3.方式:现场获取。提交资料:(1)营业执照、道路备案证明,法定代表人自己领取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查看身份证原件;(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领取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查看身份证原件;(3)将供应商报名登记表壹份(见公告后附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车辆要求和申请人资格要求”中所列内容整理成册,加盖鲜章后送至恩施州统计局二楼211室。

四、报价表递交时间:

1、开始时间:2022年4月27日16点00分

2、截止时间:2022年4月27日16点10分

3、地点:恩施州统计局会议室

五、确定服务供应商

询价小组对租车服务将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1家服务供应商。

六、结算方式

根据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报价,按实际用车事项据实结算,一事一结。

七、其他要求

协议供应商在服务期间内存在以下情形的,将终止协议:

1.供应商因派车不及时或服务不佳等原因被用车人投诉且经核实属实达两次;

2.发现重大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乘车人利益或单位形象的;

3.供应商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已不满足协议条件的;

4.供应商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被安全等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企业或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征信记录不良,被公开曝光的;

7.发生交通事故后,供应商未能按照租赁合同中的承诺及时为用户进行理赔的;

8.恩施州统计局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相关罚款等。

9.出现租赁合同中其他终止协议情况的。

八、询问与质疑

1、任何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在2022年4月26日以前通知恩施州统计局办公室。恩施州统计局办公室将对供应商所要求澄清的内容于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质疑书应当署名。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质疑供应商应在2022年4月26日前以书面形式将质疑函递交到采购人,逾期送达的质疑函以及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恕不接受。

3、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采购文件提出疑问的,采购人将视其为同意,并在中标(成交)结果出来后,不再受理供应商因采购文件引起的质疑。

4、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联系电话:0718- 8243213

九、采购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郑正

联系电话: 0718- 822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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