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22
恩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防止和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恩施州城中心城区,南至209国道绕城线、恩利公路,西至建恩高速,北至龙凤镇三龙坝209国道和318国道交汇处,东至沪渝高速,总面积约120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等。

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通告认定的高排放:

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

三、禁用区管控措施

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且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禁止销售和使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和重油。

禁用区内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在其污染物排放达标后方可在禁用区内作业。

禁用区内开展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在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完成申报登记,并按要求悬挂环保登记号码牌、随车携带信息采集卡。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建、城管、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管理,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开展监督抽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涉及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用于公益事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限制。

四、实行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恩施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范围



恩施市人民政府

2022422

附件


恩施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