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解读】恩施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暂行实施方案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24
【问答解读】恩施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暂行实施方案

一、制定背景是什么?

“十三五”期间,全州共修建了12000余处农村供水工程,为确保已建工程良性运行,2019年4月,我局会同州脱贫攻坚指挥部、州交通运输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全州农村公路供水等村级公益设施管理切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意见(试行)》,但从近年来历次各级各部门暗访检查监督情况看,执行效果有待加强。“十四五”期间,农村供水的工作中心已由工程建设转向运行管理,同时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统筹助推乡村振兴,有效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和水平。为落实中央、省厅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不断提高我州农村供水的运行管护水平,实现农村供水保障、服务能力、运行管理“三提升”的目标,结合恩施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为提升全州农村供水工程运营维护和管理水平,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更好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三、农村供水工程按照供水受益人口规模大小分为哪几类?管护的具体措施是什么?

一共分为三类,“一类”指规模以上集中供水工程(受益人口2000人以上),“二类”指规模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受益人口2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三类”指分散供水工程(受益人口20人以下的水池、水窖等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

具体管护措施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实行有偿供水,“一类”供水工程按照农村供水公司与用水户签订的供水用水合同,按时收取水费。“二类”供水工程根据管护主体的不同,按照供水用水合同、协会管理制度、村委会管水制度等定期收取水费。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收取的水费要专账管理,接受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二是各县市应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通过“向上争取一点、县市财政预算一点、水费收入计提一点”等方式筹集资金。

四、怎么给水费定价?

各县市发改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测算、召开听证会等工作。千人及以上集中供水工程要求全面定价;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可制定统一的指导价。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供水的,实行城乡同网同价,也可以适当给予优惠。进一步完善“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和阶梯水价制度,计量水费按用水户的月实际用水量扣除月基本用水定额后的余额收取,月实际用水量小于或者等于月基本用水定额的,仅收取基本水费。供水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分别确定月基本用水定额,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农村居民月基本用水定额,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农村饮用水基本安全的水量标准核定。各县市发改部门应出台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等低收入群众用水价格优惠措施,综合考虑供水成本变动情况及用水户承受能力,建立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针对农村居民长期外出,无实际用水的情况,各县市要出台报停期间减免基本水价政策。

五、怎么保障方案落实?

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政府要加强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管护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明确工作时间表、路线图,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落到实处。二是强化督查考核,各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的监督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县级考核办法,将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完善奖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