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峰县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25
鹤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峰县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1496021/2022-1909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鹤峰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鹤政办发〔2022〕8号
文件类型: 通知 文件类别: 其他
发文日期: 2022年05月2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鹤峰县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鹤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

鹤峰县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州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力抓好全县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迅速组织开展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22﹞1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控增量、消化存量、轻重缓急、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压实排查整治主体责任。充分运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集中力量、限定时间、克难攻坚,全面完成全县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坚决遏制居民自建房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整治范围和重点

排查全县所有居民自建房。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老旧小区、疫情隔离场所、学校医院周边、工厂工地周边、商贸农贸市场周边等人员密集区域。全面排查摸清居民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等内容。必查的重点类型和重点问题:

(一)自建多层必查:村(社区)居民3层及以上自建房,特别是钢结构建筑。

(二)经营用房必查:用作经营的自建房(包括涉及10人以上的经营出租房屋,违规用作经营(出租)的);是否擅自改变用途(住改商、厂改商等)。

(三)密集场所必查: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商业娱乐、文化体育、教育培训、养老和社会福利、客运站场、农贸市场、宗教、宾馆、酒店、民宿、餐饮、超市、网吧、酒吧、影院、棋牌室、健身房、KTV、浴室、疫情隔离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改扩加层必查:是否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擅自改扩建(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分割群租,擅自对地下空间、地基基础进行开挖改造,擅自在屋顶增加钢架棚);是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装饰装修。

(五)“两违”建筑必查:无审批手续、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的建筑。

(六)老旧建筑必查:建造年代较早、长期失修失管的老旧建筑,已经被鉴定为C、D级危房的建筑;是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及房屋构件坠落。

三、实施步骤

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从2022年5月开始,8月底前完成隐患排查,2023年6月底前完成隐患整治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5月下旬)

各乡镇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对照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清单,确保排查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二)隐患排查阶段(2022年5月下旬至8月)

1.全面排查。按照产权人(使用人)自查、乡镇排查的方式,动员各方力量逐栋逐户排查、采集信息。要充分运用全国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平台,参照《湖北省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信息采集指标说明(试行版)》,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建立排查筛查档案。各乡镇要地毯式、全覆盖深入查找重大风险隐患,确保全县所有房屋一栋不漏、一户不落,做到情况清、底数明。

2.精准评估。县住建局会同各乡镇组织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筛查,初步判定自建房安全隐患;对筛查初步判定可能为C、D级安全隐患的居民自建房组织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为C、D级的居民自建房,由各乡镇及时向房屋产权人(使用人)送达《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告知书》。

(三)分类整治阶段(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

各乡镇要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指导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县城管局(两违办)牵头,分类制定“两违”整治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实行销号管理。对鉴定为C级危房的自建房,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政策的违建部分予以拆除;对鉴定为D级危房的自建房,限期予以拆除,具体要求按照《恩施州危险自建房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要求予以处置。

对经营性自建房开展“百日行动”,县市场监管局会同住建、文旅、公安、教育、卫健、民政、两违办等部门对以居民自建房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的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许可进行全面复查整治,拟定经营性自建房“百日行动”工作方案,根据居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和“两违”认定结论,开展“百日行动”,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对鉴定为C、D级危房的,应立即停止经营行为,撤离人员,设立警示标示,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经营,确保管控到位。

(四)县级验收阶段(2023年2月至4月)

组建工作专班对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验收,对验收未通过的限期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存量清零。同时配合做好州级抽查核查工作。

(五)建章立制阶段(2023年5月至6月)

全面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我县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管职责明确,监管队伍有力,管理制度有效,实现标本兼治。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鹤峰县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王兵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伍晓锋,副县长刘万红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宣传部、县委督查考评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科技经信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机关事务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人是县领导的,由第一副职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建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工作调度和督办检查。

(二)强化增量管控。农村新建居民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要积极推行编制的居民自建房通用图集或专业设计图纸,聘请经过培训的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组织施工。乡镇集镇居民自建房和3层以上(不含3层)居民自建房新建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落实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经营、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居民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前应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安全鉴定合格的证明。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和有关县直单位要认真履行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切实担负起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责任。

(四)强化宣传发动。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等单位配合,采用微信、广播及入户等方式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普及《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政策解读和安全教育,让广大干部群众深刻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及“两违”建筑的危害性,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及“两违”建筑清除行动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声势,做到全民自查自改,政府全面督促整改。

(五)强化督办问责。成立由县纪委监委牵头,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安办和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成员的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对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全流程专项督查,对存在工作开展不力、排查整治不实、推诿扯皮、失职失责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的,一律严厉追责问责。

各乡镇须于2022年5月底之前完成排查摸底工作,并于6月30日前将《全县村(社区)村(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表》或《鹤峰县城镇房屋信息采集表》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至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杨益周;联系电话:13597751369)。

附件:鹤峰县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