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决)算管理和审计监督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08
鹤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决)算管理和审计监督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1496021/2022-2000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鹤峰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鹤峰政规〔2022〕2号
文件类型: 通知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08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鹤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决)算管理和审计监督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鹤峰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8日

鹤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决)算管理和审计监督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确保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政府(含乡镇、鹤峰经济开发区、县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项目建设,承担资金核算与管理使用、建设实施、安全生产、工程质量、项目预(概)算、项目竣工结(决)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和档案管理等相关责任。建设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依法开展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在开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或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设计、采购、变更、签证、进度、质量等方面的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项目评审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依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并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内控制度,加强对项目竣工结(决)算的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监管,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文件须经发承包双方签章确认。

第九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第三章  竣工结(决)算

第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依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依法进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结算文件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文件进行审核或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或利益关系人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前期已参与项目编审服务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的预(概)算或结(决)算。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应向建设单位递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详见附件1),并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有条件的可自行办理结算或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结算。建设单位对竣工结算的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委托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社会中介机构接收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充分性进行复核,不得擅自更改送审资料和送审金额。社会中介机构应妥善地保管送审资料,如有遗失或损毁,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应进行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应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共同参加。现场勘察记录应经参与现场勘察的各方签字确认。

(三)社会中介机构在出具初步审核结果后应将其提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集中核对,并对核对全过程进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应做好核对过程、计量计价底稿、重要事项和争议处理结果的记录。

(四)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结算审核过程中,应按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把控审核质量,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经建设单位批准延期的时间内出具正式咨询报告。若超时未完成,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纳入社会信用不良记录,实施诚信惩戒。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采购社会中介机构应依据不超过现行收费标准的5折取费,并结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履约情况、审计机关核查结果支付咨询服务费,多支付部分应予追回。审计机关未核查的项目,建设单位也可采取自行抽查复核的方式检查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质量并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经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误差率达到6%的,其造价咨询服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代扣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竣工结算完成后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合同约定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的条款不构成审计机关的义务,审计机关按程序制定审计计划并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四章  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会同发改、财政、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数据信息库,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发改部门应于每年1月将上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情况等项目信息抄送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在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20日内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情况抄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竣工结(决)算情况、资金安排及拨付等情况抄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建设单位内审机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核查时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并对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失实或者有违反国家规定行为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组织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相关的全部资料(详见附件2),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主要采取结算审计和决算审计的方式进行审计,对少数特别重大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跟踪审计由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直接进行节点式跟踪审计或对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跟踪审计结果进行核查。跟踪审计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上阶段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等确定审计重点及组织方式,并出具审计结果文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投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可行性研究编制、预(概)算编制、审批核准等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开标现场监督、评标过程监督、中标结果确认等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变更签证确认、材料价格认定、隐蔽工程验收签字等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签字、项目竣工结(决)算编制等工作。

第五章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财政评审时,如遇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限等情况,可以通过规范渠道依法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建设单位或政府部门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财政评审工作的,合同中应包含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职责、工作质量、廉政纪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中应明确若经审计机关核查后,复核误差率大于规定比率的,建设单位有权部分扣减或全部扣除咨询服务费(详见附件3),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同一家社会中介机构一年内累计出现复核误差率超出3%的情形超过3次的,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纳入社会信用不良记录,实施诚信惩戒。

(二)同一家社会中介机构一年内累计出现复核误差率超出5%的情形超过2次的,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纳入社会信用不良记录,实施诚信惩戒。

(一)(二)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者,作为案件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审计程序和操作规程。审计完成后,应及时移交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并保证相关信息不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财政评审坚持“谁聘请(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审计机关、财政部门聘请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政府临时交办审计事项的投资审计、评审费用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审计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及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审计机关应及时按程序移送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线索,任何人不得隐瞒或者阻扰。受理移送线索的机关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相关单位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审计机关应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施工单位提交资料清单

附件2:建设单位送审资料清单

附件3:审计质量控制复核扣减咨询服务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