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27
恩施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索引号: 011460299/2022-21588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恩施州财政局 发文字号: 恩施州财函〔2022〕75 号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27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州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推动我州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再上新台阶,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以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突破性建设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最新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主管预算单位要统筹协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对照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5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5%。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各主管预算单位应认真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认真梳理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确保按规定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从2022年起通过部门决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说明依据原因;未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就主要原因和改进措施作出说明。

二、对小微企业按最高上限实行价格评审优惠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律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规定的最高上限给予价格扣除优惠。即对参与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活动的小微企业报价按10%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工程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为5%。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工程项目为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三、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采购文件工本费。

四、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晩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单位应当随部门预算公开同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公开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信息;部门预算批复前需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及预算批复后新增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时间要求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年初部门预算已明确的项目,应于6月3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备案。

五、及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应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继续实行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采购人应结合项目实际、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中小企业,预付款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可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比例、保函提交要求等应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采购人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5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六、支持大中型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

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鼓励大中型企业依法向小微企业分包。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按《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价格评审优惠。

七、发挥平台支持作用

在政府采购电商平台通过流量引导、搜索排序、加挂中小企业标识以及设立中小企业特色场馆等方式,引导采购人优先采购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承接的服务。

八、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充分发挥当地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作用,推动有需求的中小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采购人要按照《恩施州金融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恩施州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恩施州金组发〔2020〕1号)要求,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业务,对有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申请融资的,应积极配合做好约定回款账户变更等工作,积极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策,在采购信息公告、采购文件及合同中,不得设置禁止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的相关条款,不得限制中标(成交)中小企业选择金融机构的范围,不得因中标(成交)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无故不签订或拖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故拖延履约验收和合同款项支付。采购人应本着应快尽快的原则,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规范要求在政府采购监管平台进行合同备案。

九、工作要求

采购人要进一步提高主体责任意识,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预算编列、需求和计划管理、评审、签订合同、资金支付等全过程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从2022年起通过部门决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就主要原因和改进措施作出说明。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督考核评价,依法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对采购人监督检查、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对代理机构监督评价范围。各地、各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目标纳入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将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情况作为预算绩效评价范围。建立考核通报机制,强化监督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我州有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恩施州财政局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