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财政局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27
恩施州财政局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索引号: 011460299/2022-21582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州财政局 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发文字号: 恩施州财采发〔2022〕298号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27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州直各单位,州公共资源交易(采购)中心,各县(市)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各县(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清单有关精神,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 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文件的最新要求,现就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执行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5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5%。具体预留方式要在政府采购文件及公告中列示。(责任单位:州直各预算单位、州公共资源交易(采购) 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完成前)

二、提高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最高上限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律按调整后的最高上限给予价格扣除优惠。即对参与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活动的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由10%提高至20%,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工程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仍为5%。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扣除比例由3%提高至6%(工程项目仍为2%),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自2022年7月1日起,发出采购公告或者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上限执行,并在采购文件及公告中列示。(责任单位:州直各预算单位、州公共资源交易 (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调整,持续推进)

三、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

对照《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持续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对于体系庞大、规模较大、中小企业无法承担的项目,采购人应通过合理划分采购包、允许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把安装、运维、维修等后续服务交给中小企业承担。(责任单位:州直各预算单位、州公共资源交易(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将支持政策编入采购文件、嵌入管理系统

调整完善有关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在工程建设项目示范文本中增加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等内容。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内嵌于“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以及各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实现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 (采购) 文件编制、招标 (采购)公告、评审、结果公告等环节全流程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及时修订示范文本、调整完善评标制度、升级改造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责任单位: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州公共资源交易 (采购) 中心、州发改委、州经信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湖泊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国资委、州铁路办、州文旅局,完成时限:2022 年6月20日前 )

五、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负有主体责任,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 ) 、湖北省财政厅和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 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恩施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恩施州财函〔2022〕75号)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积极运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叠加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发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等政策,加大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力度,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州直各预算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对当前稳住经济大盘、深化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动湖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于2022年6月30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市)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要会同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密切跟踪督促政策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确保政策取得实效。对政策落实不力、效果不实、执行缓慢的地方和单位,州财政局会同州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采取约谈、书面提醒、现场督办、通报等方式及时纠正、督促整改。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我州有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恩施州财政局  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