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25
恩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98003640/2022-1082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恩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恩市政规〔2022〕2号
文件类型: 恩市政规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22年02月2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峡谷风景区管理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恩施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恩施市人民政府

2022225

恩施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储存在恩施市辖区内,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应总量、稳定全市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县级储备粮的粮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县级储备粮全部储存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一般情况下不得异地存储。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实行增减挂钩,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购贷销还,全程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储备管理的总体目标是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市人民政府应急需要时调动方便。

第六条 县级储备粮储备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账实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市人民政府在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计划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全市粮食供需状况,增加储备数量,并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数量、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恩施市支行下达,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价格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恩施市支行,根据当年交易价格及合理费用核定。

应当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新油,并且达到国家和省级质量标准。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由市发改局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县级储备粮入库收购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恩施市支行共同建立公开、透明的采购机制。


第三章 存储管理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仓库、油罐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

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县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验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三条 市发改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及县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

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实行专仓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按照国家规范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发改局;

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报市发改局。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虚报、瞒报储存的储备粮数量;

在储存的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

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等财政补贴;

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六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未经产权单位批准,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当年生产的新粮等量替换计划指定的库存粮食,并且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

根据粮油储存品质监测指标判定规则及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不宜存的县级储备粮必须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者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当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轮换。轮换期间,县级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储存的稻谷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小麦一般不得超过四年、食用油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为确保县级储备粮不超过正常储存年限,同时确保县级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采取先购后销轮换方式进行轮换,即在达到正常储存年限的上年先轮入当年新粮,达到正常储存年限后轮出。

采取先购后销轮换方式进行轮换的,据实拨付先轮入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及县级储备粮轮换贷款利息补贴。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市发改局下达,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轮换计划下达后,承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做到流程规范、资料齐全,并确保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报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恩施市支行验收确认。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轮换的,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5个月,确需延长的,报市发改局批准,架空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对县级储备粮实行限制轮出、提前或者推迟轮入等临时管理措施,承储企业应当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设立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用于解决县级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

地方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恩施市支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出销售款应当及时、全额偿还农发行恩施市支行的贷款,严禁截留、挪用。农发行恩施市支行应当在轮出销售款归还的两个工作日内,相应核减县级储备粮贷款。

县级储备粮轮换贷款应当根据轮换进度发放。县级储备粮轮换采用先销后购轮换方式,销售后先收回县级储备粮贷款,轮入所需收购资金,由农发行恩施市支行按轮入成本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贷款。

采取先购后销轮换方式的,由农发行恩施市支行先发放县级储备粮轮换贷款,待入库验收转为县级储备后,及时发放县级储备粮贷款,同时足额收回相应的县级储备粮轮换贷款。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和轮换价差,经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恩施市支行共同核实后由市财政局据实补贴。

第二十五条 轮出的县级储备粮,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平台公开竞价销售;轮入的县级储备粮根据制定的采购机制公开采购。

出库时,由市发改局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以确保食用安全。


第五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局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有效监测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做好全市粮食应急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建议。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恩施市支行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储存地点、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及费用等内容。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动用后需要补充入库的,重新核定入库成本价格。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全市或者两个及以上乡镇、办、处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市发改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或下达的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具体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的动用命令。


第六章 利息费用补贴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按省规定的标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市财政;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局据实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正常损耗及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损耗的费用,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局、农发行恩施市支行及时核销,并据实补贴。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损耗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三条 市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组织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县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及轮换价差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农发行恩施市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依照国家有关储备粮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管理制度,并报市发改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发改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市发改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发改局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查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对储备粮价格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市发改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市发改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局、农发行恩施市支行分别对储备粮的数量、利息费用补贴使用情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县级储备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恩施市支行、市审计局等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恩施市支行、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直相关部门和农发行恩施市支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造成较大损失的;

入库的县级储备粮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等级和标准要求的;

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又不及时报告的;

不及时、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轮换差价等财政补贴的;

不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油所需信贷资金或者县级储备粮销售款归行后,不及时核减储备贷款的;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恩施市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和恩施市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原《恩施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恩市政发〔20165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