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496021/2022-2321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单位: | 鹤峰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鹤政发〔2022〕22号 |
文件类型: | 公告 | 文件类别: | 其他 |
发文日期: | 2022年07月14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因实施鹤峰县满山红东路等项目建设需要,本机关于2022年7月11日依法作出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鹤峰县满山红东路等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鹤政发〔2022〕21号)(以下简称《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二)(三)项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第十条第(二)(三)项、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本次征收具体范围以《鹤峰县满山红东路等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征收补偿方案。按《鹤峰县满山红东路等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见附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三、征收行为限制。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四、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咨询地点、监督电话。被征收人可以向鹤峰县容美城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咨询地点:鹤峰县容美镇中坝街29号(原地税局一楼),咨询电话:13593615558;监督电话:0718—5290656。
特此公告
鹤峰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