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航空航线开发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15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航空航线开发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1460037/2022-2327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恩施州政办发〔2022〕26号
文件类型: 州政办发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22年07月1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州航空航线开发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恩施州航空航线开发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航空航线运行管理机制,加强航空航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优先考虑旅游客源市场开拓,同时积极服务招商引资、商务合作、口岸开放、政务等工作的原则,实施航空航线开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航空航线专项资金是指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由州级财政设立,州、县两级财政共担,专项用于恩施州航空市场开发和航空航线开通的专项资金,资金规模由州政府根据财政状况和民航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成立恩施州航空航线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州长任组长,分管旅游工作的副州长任副组长,州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文旅局、恩施机场公司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发改委,由州发改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州发改委、州财政局、恩施机场公司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州航空航线领导小组负责航空航线规划、航空市场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及其他相关事项的研究审定。

第二章  航线开通流程

第五条航线开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州航空航线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于每年11月底前向州政府提交次年航空航线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次年航线规划、新开加密续签航线计划、吞吐量目标及资金预算等。经州政府研究同意后,次年航空航线工作原则上按照工作计划执行,超出工作计划内容需另报州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新开、加密航线。每年冬春和夏秋航班换季前,恩施机场公司根据州政府确定的新开航线计划和加密航班计划,联系协调满足执飞条件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包机企业,由州航空航线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专班,就航线结构、执飞班期、航班时刻、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合作期限等方面与航空运输企业或包机企业通过比选、谈判方式形成新开、加密航线初步方案,报州航空航线领导小组评估审定后实施。

(三)续签、减补航线。每年冬春和夏秋航班换季前,由州航空航线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专班,与航空运输企业或包机企业谈判后形成续签、减补航线初步方案,报州航空航线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四)临时加班短期航线,由恩施机场公司报州航空航线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航线合作协议经州发改委及法律顾问审查后,由恩施机场公司与航空运输企业或包机企业签订,航线合作协议约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七条航空航线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根据航线开发工作计划,将其纳入州级财政年度预算。县市财政根据当年分担金额纳入本级年度预算,年终与州级财政结算。专项资金采取以下渠道筹集:

州、县两级财政根据航空市场开拓情况,按照“州级财政为主,县市适当分担”的原则,以2亿元为基数,州级财政承担75%计1.5亿元,县市财政承担25%计0.5亿元。县市分担比例为恩施市40%,利川市28%,建始县10%,咸丰县10%,宣恩县6%,来凤县6%。当年超过2亿元的航线补贴部分由州级财政兜底。

第八条航空航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出发点或经停点或目的点为恩施机场的航线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包机企业进行费用补贴,对包机企业进行补贴后,对承运的航空运输企业不再重复补贴。

(二)对驻场恩施机场(过夜飞机)的航空运输企业进行奖励。

(三)对恩施机场公司旅客吞吐量增量分档进行奖励。

第四章  补助标准和补贴方式

第九条航线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航班往返里程进行计算。新开航线培育期为2年,培育期内的航线,原则上按不高于40元/公里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育期已满的航线,原则上按不高于32元/公里的标准给予补贴。国内特殊航线以及国际(地区)航线通过“一线一议”的方式确定补贴标准。对已培育成熟、盈利能力较强和培育期已满但客座率长期偏低的航线,原则上取消该航线补贴。

第十条已开航线的加密航班和恢复航班每班的补贴额度,原则上不高于原航班每班的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对航空运输企业或包机企业的航空航线补贴主要采取定额补贴、保底补贴和包机补贴等方式。

第十二条为鼓励航空运输企业驻场恩施机场,每年适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航空运输企业驻场运力奖励,驻场奖励补助方案经州航空航线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对恩施机场公司给予适当奖励。旅客吞吐量与上年相比,增长5%(含)至10%的奖励10万元,增长10%(含)至20%的奖励20万元,增长20%(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实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结算

第十四条航线补贴资金、驻场奖励资金由航空运输企业或包机企业向州航空航线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恩施机场公司、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审核后,由州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航空运输企业或包机企业。航线补贴资金、驻场奖励资金结算须提供下列资料:航空运输企业或包机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文件;机场公司或第三方出具的飞行架次证明、驻场情况证明;相关协议复印件、会议纪要及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机场奖励资金,由恩施机场公司向州航空航线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审核后,由州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恩施机场公司。申请资料包括恩施机场公司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年度旅客吞吐量、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州航空航线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各成员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资金的依据。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生骗取、套取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州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恩施航空航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恩施州政办发〔2019〕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