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471174/2022-23876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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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利川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利政规〔2022〕3号 |
文件类型: | 利政规 | 文件类别: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日期: | 2022年03月25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利川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九届市委第11次常委会会议、市十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利川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5日
利川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机制灵活、保障有力,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调控作用,保应急、控粮价、稳市场,守住市域内应急保供的第一道防线,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40号令)、《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川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油用于调节我市粮油供求平衡,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其规模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省粮食局下达的保底计划,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办法,坚持“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改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市级储备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调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审核认定承储企业的资格;依照国家、省、州和市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业务管理制度;委托具备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资质的单位负责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承储企业开展审计考核。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级储备粮油的资金管理工作。将已建立的市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纳入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全额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及时将粮油费用、利息拨付到承储企业,并对市级储备粮油相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市审计局依法对有关市级储备粮油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川市支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负责贷款的信贷监管。配合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做好储备粮油的监管工作。
第九条承储企业是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存储的市级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按规定做好购进、存储、轮换、动用等环节的工作。
第二章 储备粮油的购入
第十条市级储备粮油入库(含轮换)成本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根据市场价和有关费用核定。
建立储备粮油入库成本常态调整机制。承储企业应根据粮油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油菜籽临时收储价格)及合理费用,及时报告调整市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方案,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报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市级储备轮换主要通过粮食交易平台公开竞价或定向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定向收购、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入库(含轮换入库)的市级储备稻谷必须是最近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安全水分控制在14.5%以内,其他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等(含)以上要求。成品大米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含)以上的最近生产的新粮。菜籽油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为非转基因四级(含)以上的新产菜籽油。储备粮油入库后,须经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验收合格方可确认为市级储备粮油。
第三章 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三条市级储备粮油由承储企业集中储存,特殊情况下可进行租仓储存。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执行市级储备粮油的购入、储存、轮换、销售等业务政策和规定;
(二)严格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储备粮油质量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业务管理规定和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对市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定期向市发改局报告粮油库存情况,按轮换办法规定及时申请轮换计划;
(五)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报送的市级储备粮油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库存的市级储备粮油实行品质检测,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市发改局。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
(二)在市级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号;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市级储备粮油不宜存储或变质;
(五)以市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清偿债务或者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六)将市级储备粮油政策性业务与其他商业经营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旧粮顶替新粮、低价购进高价入账等手段虚增入库成本,以高价售出低价入账等手段骗取价差;
(八)未按相关规定处置不合格粮食,流入口粮市场造成影响;未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执行储备粮油抽检规定;
(九)发现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问题、风险隐患,不及时纠正、处理或未及时报告等市级储备粮油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行为。
第四章 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十七条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合理制定轮换计划,正确把握轮换时机,主动适应市场和政策变化,规避轮换风险,减少价差损失,确保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严格实行计划管理。承储企业年底向市发改局申报轮换计划,市发改局根据市场粮食供应等情况,次年初下达轮换计划。
稻谷轮换周期为3年,原则上每年轮换市级储备总规模的三分之一。在轮换周期内,可根据粮油储存质量状况和市场行情,选择合适的轮换方式和进度。轮换期间,市级储备每月末实物库存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成品粮油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轮换计划下达后,承储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轮换,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轮换的或需调整轮换计划的,需提前1个月向市发改局报告,市发改局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轮换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油交易平台进行销售,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过国家、省、州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轮换出库时,承储企业要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出具有效的质检报告。轮换要做到流程规范、资料齐全,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和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二十一条市级储备正常轮换架空期为5个月,确需延长的,须向市发改局报告,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正常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市级储备粮油的保管费、利息补贴,利息补贴用于充实轮换风险准备金;超轮换架空期的,不能享受保管费和利息补贴。
第二十二条特殊情况下,对市级储备粮油实行限制轮出、提前或者推迟轮入等临时管理措施,承储企业应当无条件执行。临时管理措施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根据特殊情况发布。
第二十三条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贷款应当按照轮换计划及核定成本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油轮换采取先购后销轮换方式的,由市农发行先发放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贷款,待验收入库转为市级储备后,及时发放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同时足额收回相应的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贷款;采取先销后购轮换方式的,销售后先收回市级储备粮油贷款,轮入所需收购资金,由市农发行按轮出还贷额及时、等额发放市级储备粮油贷款。
第二十四条市级储备粮油轮出销售款应当及时、全额偿还市农发行的贷款,严禁截留、挪用。市农发行应当在轮出销售款归还的3个工作日内,相应核减地方储备粮油贷款。
第五章 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二十五条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动用市级储备粮油赚取价差,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出库计划,并由市发改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
(二)市场粮油供应紧张、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需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稳定市场;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动用已建立的市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市财政安排预算弥补。动用后,应在12个月内按照原有品种、数量根据重新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完成入库。
第六章 利费补贴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市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包括利息、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亏损(市级储备粮油收购金额减去销售金额的价差)、正常的损失损耗。利息补贴、保管费由市财政局按季预拨,年度清算。轮换费按轮换周期分年度平均拨付。轮换价差亏损、正常的损失损耗由市财政局按年度据实拨付。
第三十条市级储备粮油补贴标准为:
贷款利息:按实际库存数量、核定的入库成本和同期政策性贷款利率计算;
保管费用:稻谷每年每斤0.06元、食用油每年每斤0.12元;
轮换费用:稻谷3年一个周期,每斤0.2元;食用油2年一个周期,每斤0.25元。
第三十一条根据市级粮油储备规模的数量,按照每年每斤0.02元的标准向市发改局拨付监管费用,用于轮换入库质量检测、日常质量监管、审计费用及考核奖励等与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有关的支出,监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市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四)对粮油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州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发现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由市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取消其承储资格、调整储备计划。
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对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五条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粮食流通管理、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及政策性粮食管理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取消其承储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市发改局、市财政局以及市农发行的工作人员,在市级储备粮油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利川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利政规〔20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