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巴东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29
【文字解读】巴东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2年6月28日,巴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巴东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是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困难群众救助需求的多样化,省、州对临时救助政策不断有新的调整,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推进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对原有政策文件进行修订完善。

二、执行政策依据

我县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3号)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21〕6号)精神,完善修订了《巴东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在全面贯彻省、州有关临时救助政策的最新精神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县实际,对有关政策进行了细化,操作性更强。《实施细则》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救助对象和类型。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以实施临时救助;根据救助类型,分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  

 (二)明确了救助具体情形

1.急难型困难救助情形。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触电、食物中毒、人身伤害、意外摔伤等意外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形,造成重大损失且不能依法获得补偿、赔偿,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需要紧急抢救治疗导致家庭陷入困境的。

2.支出型困难救助情形。县内户籍人口或者常住人口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都可以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由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以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者鄂汇办APP在线提出救助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委托手续。支出型困难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低保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扶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或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

3.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类型。

主要包括:

无法定丧葬义务人的死亡对象;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生活有困难的当年度刑满释放人员;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三)明确了救助发放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3.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办(介)其他救助或帮扶等服务。   

(四)明确了救助审批标准   

1.遭遇急难型困难的救助标准。急难型困难家庭及个人临时救助,按突发事件实际支出情况给予救助,各项救助总金额不得超过突发事情的实际支出。

①因自然灾害致使家庭唯一住房严重受损且维修支出较大和生活物资严重损毁,实施灾害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按不超过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因火灾导致唯一住房严重损坏不能居住,生活物资全部损毁且无保险赔付或第三方责任赔付的,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

②因重大交通事故、溺水、触电、食物中毒、人身伤害、意外摔伤等意外突发事件,导致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对象,按不超过城市低保月标准的6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按最高不超过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③对突发重大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可按不超过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2.遭遇支出型困难的救助。支出型困难家庭临时救助金额,针对不同类型家庭分类实施、分档救助,并设定封顶线。

①申请家庭因共同生活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且一年内家庭收入扣减医疗等生活必须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低保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县低保相关规定的普通家庭,可以予以临时救助。普通家庭因病因学导致家庭实际支出超过家庭年收入的,超过部分按20%的比例予以核定,按不超过城市低保月标准的倍数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全年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2倍。  

②对因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低保、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或低收入家庭),实际支出超过本州年低保标准的,可以给予临时救助。实际支出超过本州年低保标准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的30%予以核定,按不超过城市低保月标准的倍数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全年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2倍。

③对因家庭成员上学支付学费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分类分档给予临时救助。其中:一是低保、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困境儿童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院校以及国内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可给予全年不超过城市低保月标准12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二是低保边缘户(或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院校以及国内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可给予全年不超过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对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的救助。

①农村无法定丧葬义务人的单人户、城市“三无”人员、流浪乞讨人员死亡后无财产处置或财产处理后仍无法安葬的,城乡居民有法定丧葬义务人但其无能力履行丧葬义务的,由有关单位或组织委托安葬的家庭或个人,可给予每人不超过城市低保月标准12倍的丧葬救助。

②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生活有困难的当年度刑满释放人员,可给本人按不超过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倍予以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

4.因特殊情况超出乡镇救助能力,需县人民政府实施救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先对申请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救助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救助。一般情况下,同一对象同一事由同一年度,不能重复救助,不得突破限额,因家庭特别困难确需多次救助或突破最高救助金额的,可以通过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通过“一事一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

(五)明确了救助办理程序。

《实施细则》分别明确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审批程序,

1.急难型救助采用简易程序:村(社区)主动发现受理并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启动“一事一议”程序研究救助方案、县乡分级审核审批。单笔临时救助金额在当年恩施州公布的城市低保月标准4倍(含4倍)以内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超过乡镇审批权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民政局审批。资金发放。乡镇人民政府通过临时救助备用金予以“先行救助”。特殊情形确需发放现金或物资的,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完善相关程序。原则上急难型困难救助当天受理当天发放,最长不超过48小时。

2.支出型困难和其他困难类型,按照个人提出申请、村(社区)受理并组织入户核查、村(社区)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拟纳入家庭委托授权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其家庭财产状况和金融资产信息进行核对,根据核对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单笔临时救助金额未超过当年恩施州公布的城市低保月标准4倍(含4倍)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超过城市低保月标准4倍(不含4倍)的报县民政局审核审批。县民政局根据审核审批情况,将救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直达个人账户。

(六)明确了负面清单

1.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不能核实相关情况的;

2.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人口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3.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本人应得财产,或者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足够负担能力放弃其履行义务的;

4.遭受意外事故已得到足额赔偿或保险赔偿的;

5.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

6.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临时救助的情形。(七)明确了监督管理。

1.公开监督机制。临时救助纳入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范围,公布咨询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分级分类建档。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救助档案,分级保管档案。单笔救助审批金额在城市低保月标准4倍(含4倍)以下的审批资料由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单笔救助审批金额超过城市低保月标准4倍以上的审批资料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至县民政局存档。

3.建立奖惩措施。对从事临时救助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两年内不接受其社会救助申请,并将有关信息计入个人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