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巴东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30
【文字解读】巴东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2年6月28日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巴东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巴政规〔2022〕2)(以下简称细则)。为推进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进一步规范低保管理,现就《细则》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我县2016年11月30日印发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东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巴政规〔2016〕15号)文件与现行政策有较大不同。为进一步巩固我县脱贫攻坚社会保障兜底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经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并印发了《巴东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相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21〕5号)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有十一章三十四条,分为总则、职责分工、低保对象、低保标准、申请条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申请审批程序、资金筹集和发放、低保对象义务、管理和监督、附则。结合我县实际进行细化、明确标准和范围。

(一)明确低保申请条件。

1.长期居住在我县的本县户籍人口或非本县户籍人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月计算或按年计算的人均收

入低于全县低保标准;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财产符合规定。

(二)拓展低保保障范围

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医疗机构确诊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和享受我县规定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医疗待遇的人员;

3.低保边缘家庭中年满80周岁及以上且部分或者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明确重病病种范围

1.重特大疾病病种包括:各类癌症、白血病、肺结核、艾滋病、血友病、1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脏病、肝硬化晚期、红斑狼疮、糖尿病伴并发症、计划生育结扎严重后遗症、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尿毒症、严重烧伤、重症肌无力、再生障碍贫血、地中海贫血、矽肺病Ⅲ期。

2.门诊重症病种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重性精神病、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四)厘清家庭收入状况

将家庭收入细分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类,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政策性补贴范围,另外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因教育、患重病、高龄老人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可以根据核减系数核减家庭收入。

1.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①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②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③“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④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2.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有下列情况导致家庭刚性支出增加的,适度核减家庭收入。计算公式为:家庭实际月(年)收入=家庭初始月(年)收入-城乡低保标准×支出系数。

①因患重特大疾病当年发生医疗费用3万元以上的个人,支出系数为3;

②因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或调查时正在享受我县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医疗待遇的个人,支出系数为2;

③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支出系数为2,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支出系数为1;

④80周岁以上老年人支出系数为2;

⑤0—6岁婴幼儿,支出系数为2;

⑥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年满18周岁的国内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在校学生,支出系数为1,该情况中属单亲家庭的,支出系数为2。家庭中不同成员分别符合上述单项条件的,其支出系数可以累加,同一成员符合多项条件的,选取最大支出系数

五、优化审核确认程序

明确居民申请低保可以向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须提出申请、乡镇人民受理后组织入户调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程序办理程序。

六、强化重点人群保障

明确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继续执行以下重点救助标准:

(一)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补助资金;

(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40%增发补助资金;

(三)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50%增发补助资金。

七、明确低保负面清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和人员,不能享受低保:

1.实际生活水平超过低保标准的;

2.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

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3.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有足够负担能力的;

4.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

5.家庭成员名下有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5万元的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以及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6.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

7.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

8.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月低保标准18倍的;

9.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八、强化监督管理机制

(一)建立报告制度。低保对象及时将收入情况及财产变化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二)提出鼓励措施。对积极就业和创业获得稳定收入后可以分别延长保障6个月和12个月。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三次就业帮扶、参与赌博打牌等带彩娱乐活动或有超出其个人能力的高消费支出等行为的,取消低保保障待遇。

(三)强化动态管理。每年乡镇人民政府对低保家庭每年要开展一次集中核查,每半年要开展一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比对,根据核查和比对的情况办理低保的增发、减发、停发等手续

(四)建立奖惩措施。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停止低保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得的低保金,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两年内不接受其社会救助申请,并将个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管理。对从事低保的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缴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