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的实施意见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14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68269714X/2023-12227 主题分类: 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发文单位: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恩施州政办发〔2022〕52号
文号类型: 州政办发 文件类型: 其他
发文日期: 2023年04月14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州“两山”实践创新示范区建设,优化州域工业产业布局,促进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推进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现就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退城进园”对象和标准

(一)“退城”对象。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恩施高新区)和恩施市硒都产业园区规划范围外,且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州城开发边界线范围内正常生产的工业企业。

(二)进园标准。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和恩施高新区(硒食品精深加工、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恩施市硒都产业园区(硒食品精深加工、电子信息、绿色建材、新材料、装备制造)主导产业的企业,以及不属上述主导产业但具有高技术、高成长性的企业。

二、“退城进园”政策

(一)“退城进园”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工业用地,分别由恩施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依法组织收回(原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收回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分别由恩施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与“退城进园”企业协商确定补偿金额,给予补偿。退出的土地调整用途后出让所实现的增值收益,优先用于“退城进园”企业停产停业损失、地上建(构)筑物及搬迁费补偿和新厂房建设、设备购置奖励补贴等。

(二)闲置的工业用地分别由恩施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依法组织收回。

(三)符合单独供地条件的进园工业企业,实行“标准地”供地,项目用地按园区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用地政策执行。需租赁园区标准厂房的,参照同行业招商引资入驻企业奖补标准执行,也可以按成本价购置园区标准厂房。

(四)恩施市“退城”进入恩施高新区的企业,以“退城进园”上年度的税收地方留存部分为基数,通过财政结算划转给恩施市。未达到基数前,地方税收留存部分由高新区全额结算划转给恩施市;达到基数后,新增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在完成政策补偿后,由恩施高新区和恩施市五五分成结算。

(五)恩施市“退城”进入恩施高新区的企业,产值计入恩施市。

(六)“退城进园”企业要坚持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安全化发展,同步进行技术改造,实现技术工艺明显提升、生产规模不断扩大、质量效益显著提高。将搬迁改造企业纳入州级重点项目进行管理,进入恩施高新区的企业实施设备改造升级的,按照恩施州政发〔2022〕年7号文件进行设备补贴。   

(七)优先推荐“退城进园”企业争取国家、省相关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财政、金融等各项支持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组织保障

(一)州人民政府成立“退城进园”工作专班,由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张远梅任组长,副州长宋涛、许强任副组长,州经信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税务局、州应急局、恩施高新区管委会、恩施市人民政府为专班成员单位。专班办公室设在州经信局,州经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日常工作。专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退城进园”重要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恩施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实施工作。要摸底排查,“一企一策”制定方案,统筹安排现有工业企业分批分期有序实施“退城进园”,做好进园企业基础设施配套、周边环境协调及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对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所涉事宜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退城进园”工作顺利开展。

(四)凡纳入“退城进园”的企业,签订“退城进园”协议后,必须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或租赁厂房,按期搬迁;对不按约履行合同的,不予兑现补偿价款,不享受本意见相关优惠政策。其他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和主导产业的企业,一律不再安排进园区且要逐步退出城市规划区。

(五)其他县市工业企业进入恩施高新区落户的,参照执行。

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不再对城市规划区内园区规划区外的新上工业项目用地进行规划。本意见由州经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