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规范城市建筑垃圾、装修垃圾运输及处置行为
栏目: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04-26
利川规范城市建筑垃圾、装修垃圾运输及处置行为

(通讯员李军)为进一步巩固利川市省级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助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面貌。

近日,利川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装修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该市将从严管控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的清运及处置,坚决杜绝随意处置建筑垃圾、装修垃圾行为,同时将重拳整治运输车辆车身不洁、带泥上路、不全密闭覆盖、无证运输、随意倾倒、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和私设倒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据悉,该《通告》要求,凡在市城区内产生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的各类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需向利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处置建筑垃圾的申请,经核准并颁发《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之后,方可开展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为。

在市城区内装修房屋、商铺的单位和个人,装修垃圾应按规定堆放和处置。各建成小区内应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并按规定对临时堆放的装修垃圾进行防扬尘覆盖和定期进行处置;沿街商铺、私房装修产生装修垃圾面积在4平方米以内的,必须进行装袋处置,堆放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产生4平方米以上装修垃圾须设置施工临时围挡,并进行覆盖,堆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做到随产随清。

《通告》指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区、城郊及公路两侧等区域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装修垃圾;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收纳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工程弃土以及散装砂石料等。

《通告》要求,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和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将建筑垃圾、装修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运输。

处置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严格按照核准的路线、时间进行运输,确保车身整洁,严禁无证运输、超核准范围运输、超载运输、带泥行驶,严禁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沿途抛撒、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

所有从事建筑垃圾、装修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纳入经审批的运输公司管理,未从事运输时,所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集中停放至各运输公司审验的专用停车场或者施工现场,严禁停放在其他停车场和乱停乱放。

该《通告》最后强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施工单位将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