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统计局2023年度公务出行社会车辆租赁项目询价公告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25
恩施州统计局2023年度公务出行社会车辆租赁项目询价公告

为满足本单位日常用车需要,根据政府采购工作要求,恩施州统计局办公室需采购2023年度公务出行社会车辆租赁服务。现采用挂网询价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服务供应商参加。

一、项目概况:

1.询价项目名称:恩施州统计局2023年公务出行社会车辆租赁项目

2.询价方式:发布询价公告

3.预算金额:150000.00元

4.车辆要求(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

(1)响应供应商提供的车辆中,9座(含)以下的车辆及越野车商务车轿车等所有人应为供应商所属公司户,车辆所有人不得登记为个人或其他公司户。为满足公务出行的需求,保证公务出行的安全,提供租赁服务的车辆行驶里程数不高于15万km,供应商车辆总数不低于18台(其中轿车2辆、越野车13辆、商务车(7-9座)3辆),提供所有投标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6年(2018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以车辆行驶证上初次发证日期为准,参与报价车辆超过此年限采购方视为无效处理,所有车辆均应取得相关运管部门的备案许可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响应供应商所提供服务车辆不得提供进口车型。

(3)除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提供租赁服务的车辆投保意外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保额不低于100万元,投保应保证座位险(每座投保保额不低于100万元),保险期限应与车辆租用时间一致,租赁服务公司在车辆保险期满前应及时续保。

(4)供应商在基本服务质量要求外,应就车辆的卫生保洁、服务创新、服务质量标准化、应急方案、服务监督、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提出服务承诺(在报价文件中提供相应的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未提供者按无效投标处理)。

5.驾驶员要求:

租赁车辆配备的驾驶员不低于5名,应满足:年龄23岁至55岁,驾驶技术娴熟(自动手动都能熟悉);准驾车型C1及以上,驾龄满4年;身体健康;无不良驾驶记录、无重大事故记录,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良好的服务意识。

6.服务要求:

(1)提供全天候24小时服务。30分钟之内响应采购人用车需求,保证满足采购人用车需求。成交供应商无故不提供车辆租赁服务,采购人有权解除双方合同。

(2)车辆维护保养管理规范,有专业固定的维修保养定点场所。

(3)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行驶,能及时调换其它车辆确保公务出行正常运行。

(4)成交供应商驾驶员必须服从采购单位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协助做好采购单位乘客乘车上、下、停靠等安全工作,因成交供应商及其驾驶员操作失误、违法违章停车,运载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由此发生车辆损伤,人员伤害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为采购单位提供服务的车辆车况良好,无安全隐患;成交供应商为采购单位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在为采购单位提供服务时间内及其他时间如发生任何事故,所有责任和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

1. 供应商必须提供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湖北省道路运输经营备案证明。

4.租车公司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应的资质。

5.提供截止时间前 6 个月的缴纳税收证明、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6.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 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网页打印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三、报价表的获取

1.报名时间:2023年4月25日公告发布之时起至 2023年4月28日止,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00。

2.报名地点:恩施市舞阳大街一巷21号恩施州统计局210室。

3.领取方式:资格审查合格后,电话通知领取报价表。

4.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道路备案证明,法定代表人自己领取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查看身份证原件;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领取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查看身份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车辆要求、驾驶员要求和供应商资格要求”中所列内容。

四、报价表递交时间、地点

1.开始时间:2023年5月5日10:00。

2.截止时间:2023年5月5日10:10。

3.地点:恩施州统计局301室。

五、确定服务供应商

询价小组对租车服务将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1家服务供应商。

六、结算方式

根据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报价,按实际用车事项据实结算,一事一结。

七、其他要求

协议供应商在服务期间内存在以下情形的,将解除协议:

1.供应商因派车不及时或服务不佳等原因被用车人投诉且经核实属实达两次。

2.发生违约行为,损害乘车人利益或单位形象的。

3.供应商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已不满足协议条件的。

4.供应商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被安全等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企业或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征信记录不良,被公开曝光的。

7.发生交通事故后,供应商未能按照租赁合同中的承诺及时为用户进行理赔的。

8.恩施州统计局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相关罚款等。

9.出现租赁合同中其他解除协议情况的。

八、询问与质疑

1.任何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在2023年5月4日以前通知恩施州统计局办公室。恩施州统计局办公室将对供应商所要求澄清的内容于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质疑书应当署名。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质疑供应商应在2023年5月4日前以书面形式将质疑函递交到采购人,逾期送达的质疑函以及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恕不接受。

3.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采购文件提出疑问的,采购人将视其为同意,并在中标(成交)结果出来后,不再受理供应商因采购文件引起的质疑。

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联系电话:0718-8223164

十、采购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茏茏

联系电话: 0718-824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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