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1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陆*、男、苗族、1970年**月**日生

身份证号码:4228**********0017

电话:155*****993

住所:湖北省咸丰县***镇**村*组*号

当事人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3月9日19时50分左右,当事人从位于咸丰县***镇**村*组*号的家里出发,乘坐轿车(鄂QA*****)前往马河村,当日20时00分左右到达咸丰县忠建河高乐山镇马河村樱桃坝河段,将车停靠在咸丰县忠建河高乐山镇马河村樱桃坝河段的沿河公路边上后,身穿黑色防水裤,带上一副抄网、一个编织袋、一个电筒下河。沿河用电筒照射河面,使用推移兜状抄网自上往忠建河下游进行捕捞,在河中捕捞700米左右后,到达一处悬索桥,当事人在此处折返,再往上游捕捞约890米后上岸,当事人于2023年3月9日21时44分上岸时被咸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2023年3月9日21时44分,咸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抓获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身穿黑色的防水裤,右手拿着用竹子做柄的绿色抄网一副,左手拿着一个黄色手电筒,身上斜挎一个一面是红色一面是白色的塑料袋,塑料袋里装有当事人在咸丰县忠建河高乐山镇马河村樱桃坝河段捕捞的渔获物。

2023年3月9日23时02分,咸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咸丰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410室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当事人于2023年3月9日在咸丰县忠建河高乐山镇马河村樱桃坝河段使用推移兜状抄网进行捕捞的过程进行确认,并对当事人捕捞的渔获物进行分类清点、称重。

2023年3月10日,经咸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在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3月10日,经咸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将现场查获的渔获物(鲫鱼2条重0.495千克、马口鱼26条重0.66千克、沙塘鳢41条重1.035千克,合计2.19千克)、捕捞工具推移兜状抄网1副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2023年3月13日,咸丰县农业农村局对涉案渔获物、捕捞渔具进行认定,当事人使用的捕捞渔具为推移兜状抄网,不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当事人所捕获渔获物为鲫鱼、马口鱼、沙塘鳢,以上鱼类均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2021第3号公告)。

2023年3月15日,咸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一起到当事人于2023年3月9日进行非法捕捞的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捕捞现场位于咸丰县忠建河高乐山镇马河村樱桃坝河段,该河段属咸丰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当事人对2023年3月9日在咸丰县忠建河高乐山镇马河村樱桃坝河段使用推移兜状抄网进行捕捞的下河点、捕捞折返点、上岸地点、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界碑(编号117)及捕捞过程进行了指认。经现场测量,当事人整个捕捞距离为1590米左右。

2023年3月16日,在咸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将自愿购买的价值600元重50斤的鱼苗到咸丰县忠建河高乐山镇马河村樱桃坝河段进行了投放。

2023年3月16日,咸丰县农业农村局给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咸农(渔政)登处〔2023〕1号),当场告知当事人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渔获物和捕捞渔具的处理结果。

当事人于2023年3月9日在咸丰县忠建河高乐山镇马河村樱桃坝河段使用推移兜状抄网进行捕捞,现场捞取渔获物:鲫鱼2条重0.495千克、马口鱼26条重0.66千克、沙塘鳢41条重1.035千克,合计2.19千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在咸丰县忠建河高乐山镇马河村樱桃坝河段非法捕捞事实成立;

2.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在咸丰县忠建河高乐山镇马河村樱桃坝河段实施捕捞具体过程;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当事人捕捞工具、渔获物数量及称重照片6份,证实当事人实施捕捞使用的渔具及渔获物品种、数量;

5.《咸丰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1份、《咸丰县农业农村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实对查获的渔获物、捕捞渔具处置情况;

6.《涉案物品认定书》1份,证实涉案捕捞渔具不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涉案渔获物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7.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验照片4份,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2份,证实当事人实施捕捞行为的现场状况和确切地址;

8.关于陆**涉嫌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案的当事人自愿购买鱼苗投放修复生态的情况说明1份、鱼苗投放现场照片2份、当事人提供的购买鱼苗的送货单1份,证实当事人主动购买鱼苗进行生态修复,消除非法捕捞危害后果;

9.《关于发布河北青崖寨等27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范围及功能区划的通知》(环函〔2012〕206号)1份、《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1份。

2023年3月31日,咸丰县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农(渔政)告〔2023〕1号),当场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在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5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本机关视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在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依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机关的调查处理并自愿投放鱼苗修复生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按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第180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二)项“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36》“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万元以下罚款。”,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咸丰县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咸丰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在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处人民币2100元的罚款;

二、没收渔获物(鲫鱼2条重0.495千克、马口鱼26条重0.66千克、沙塘鳢41条重1.035千克,合计2.19千克)。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咸丰县农业农村局指定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丰县人民政府或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丰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