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公告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24
利川市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市于2019年3月启动该项工作至今,仍有部分符合条件对象尚未办理,请2019年1月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认真梳理个人2019年1月前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欠缴、断缴情况,带齐以下材料,到利川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清源路81号)提出社保接续补缴申请。

材料清单:

1.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缴费记录,如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加盖当地保险经办机构公章);

5.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下岗证明(下岗相关证明材料)

6.安置介绍信(或相关证明资料)、自谋职业协议。

咨询电话0718-7251310

附件:《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利川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4月24日

附件: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关爱退役军人,他们为保家卫国作出了贡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省、州出台了相关文件,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的基本养老、医疗困难提供了政策依据。今天,我们整理了退役士兵关心的12个问题,公开予以解答。

一、为什么要出台《意见》?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退役军人,强调要把广大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好,把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保障好。2011年以前,依据国家户籍制度管理规定及其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退役士兵安置区分城乡,采取安排工作和回乡生产等方式,基本保证了大多数人员的就业和生活。但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的集中调整,出现了安置渠道变窄、政府提供岗位资源较少和较大规模的下岗等情况,部分退役士兵在养老、医疗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困难。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保证退役士兵享有的待遇保障与服役贡献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意见》,以解决他们养老、医疗等方面的后顾之忧。

二、哪些退役士兵在《意见》保障范围内?

《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且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或断缴的退役士兵。

三、退役士兵军龄如何认定?

退役士兵军龄从入伍时间起算,到退出现役时间为止,按照档案材料记载认定,为了与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接轨,此次补缴保险的军龄认定具体到月。

四、参保时间如何认定?

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保的,其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对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六、补缴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单位应缴部分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单位应缴部分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困难单位和困难人员的认定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的,我州对其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部分予以50%补助,对其个人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七、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八、补缴手续怎么办?

本着便于操作,让服务保障对象少跑路的原则,《意见》提出,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服(退)役及安置等证明,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登记军龄、提出申请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将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分别提供给安置地(或参保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相关部门分不同情况审核确认后,分类为符合政策保障条件人员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九、符合政策的退役士兵基本医疗保险什么时候办理补缴手续?

符合政策的退役士兵这次可以填写补缴申请表,医保经办机构只核定其断缴月数,不核定其断缴金额。基本医疗保险所有补缴均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十、补缴后仍达不到领取待遇条件怎么办?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十一、补缴工作涉及时间跨度大、人员类别多,有些情形该如何甄别鉴定?

《意见》实施后,将重点通过建立部门会商机制,借助信息化手段等,对符合保障条件人员的服役信息、退役情形、参保情形、生活困难情况以及原安置单位目前状况进行甄别鉴定。符合保障条件对象要据实提供参保信息,如果因为个人申报信息不全造成重复缴费,不仅不能提高待遇标准,还会增加个人缴费负担,后果一律由个人承担。

十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达到规定条件后领取待遇起算时间如何计算?

不倒推计算应当享受待遇时间,而是从达到国家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按照参保地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