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州科技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23
关于印发《恩施州科技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1459845/2023-15912 主题分类: 科技
发文单位: 恩施州科技局 发文字号: 恩州科规〔2023〕3号
发文日期: 2023年04月23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科经局,恩施高新区科创经发局,州内各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各项要求和工作部署,不断健全恩施州科技管理制度,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进一步整合各类科技服务平台资源,提升平台在企业孵化、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方面服务能力,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切实强化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赋能。州科技局起草了《恩施州科技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经请示州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恩施州科技局

                 2023年4月23日


恩施州科技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的通知(恩施州发〔2021〕18号)精神,进一步整合各类科技服务平台资源,提升平台在企业孵化、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方面服务能力,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服务平台是涵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成果中试研究基地、星创天地等多种形态科技服务平台的统称,是科技服务平台综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引导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满足企业不同成长阶段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提供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开展政策、法律、投融资、企业管理、资源对接、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咨询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第四条  众创空间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五条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是指在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技术服务的过程中,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或法人内设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科技成果中试研究基地,是指围绕概念验证、产品试制、产学研联合攻关等小试、中试需求,对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实验,为企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七条  星创天地是针对未来农业科技发展打造的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以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载体,通过吸纳返乡农民工、大学生、农业致富带头人创新创业,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恩施州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鼓励州内高校院所、企业,围绕产业发展需求,按照“自主建设申报、政府引导支持、坚持开放共享、凸显服务质效”的原则,挖掘科技创新资源,整合科技服务力量,建设科技服务平台。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秉承包容审慎、宽进严出原则择优培育支持。

第九条  恩施州科技局负责州级科技服务平台备案、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推荐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成果中试研究基地、星创天地认定(备案)。各县市(含高新区)科经局负责科技服务平台挖掘、培育、指导、服务、推荐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条  申请备案州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恩施州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租赁场地应不少于3个年度租赁期; 

(三)具备完善的运营服务管理体系,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

(四)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孵化服务;

(五)具备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各类服务。

(六)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

第十一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现代农业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二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总收入累计超过4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众创空间

第十三条  申请备案的州级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恩施州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

(二)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租赁场地应不少于3个年度租赁期;

(三)具备创业孵化运营能力,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2名;

(四)具备创业资源聚集能力,能提供融资对接、技术咨询等多元服务;

(五)常态化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公益讲堂等活动;

(六)入驻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10家(个),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十四条  申请备案为州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恩施州行政区域内注册,业务范围满足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职能;

(二)机构人员结构合理,有2名以上持证技术经纪人,机构专职人员在3人以上;

(三)机构管理制度健全,服务程序规范;

(四)机构经营状况良好,累计促成技术转移项目不少于3项,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300万元;

(五)近1年无投诉或不良行为。

第五章  科技成果中试研究基地

第十五条  纳入州级备案管理的科技成果中试研究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外服务的意愿。愿意发挥现有中试设施的作用,为行业内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中试研究服务;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

(二)具有核心服务能力。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

(三)拥有与对外服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对相关领域中试研究工作熟悉,能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研究方案和规程,并认真执行。

(四)具备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对外服务的激励机制,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理的收费标准。

(五)自申请备案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六章  星创天地

第十六条  申请备案的州级星创天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星创天地或运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州内注册满一年并开展业务,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

(二)具有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科技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等技术依托单位。

(三)具有“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线上平台),可通过线上交易、交流、宣传、协作等,促进农村创业的便利化和信息化。

(四)具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线下平台),有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种植养殖示范基地、开放式办公场所、技术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免费或低成本供创业者使用。

(五)具有一支结构合理、熟悉产业、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创业导师队伍和创业服务团队,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加强科学普及,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实际问题。

(六)具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入驻,运营良好,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定期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及创业活动,创业教育培训包括网络培训、授课培训、田间培训、一线培训、示范现场会、专题培训会等,创业活动包括创新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

第七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七条  州级科技服务平台的认定(备案)程序:

(一)州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二)机构提出认定(备案)申请;

(三)县(市)、高新区科技行政部门现场考察,并组织推荐;

(四)州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并抽查复核;

(五)州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

(六)州科技局公示,并下达认定(备案)通知。

第十八条  州科技局对国家、省、州级科技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一)年度报告。每年1月底前,各级科技服务平台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至州科技局。

(二)绩效考核。州科技局制定科技服务平台绩效考核细则,每年集中对各级科技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并向社会公示。对绩效考核优秀的科技服务平台给予一定支持。

(三)取消资格。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州级科技服务平台,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州级科技服务平台的资格。

(四)择优推荐。州科技局建立州级科技服务平台培育库,对于每年绩效考核评价为优秀的州级科技服务平台,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技服务平台,优先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研发任务。

(五)退出。州级科技服务平台因自身原因认为需要退出的,可向州科技局申请退出,退出后两年内不能再次申请备案各级科技服务平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撤销科技服务平台认定(备案)资格:

(一)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二)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评价,或者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四)已不再具备对外服务能力的。

因(一)、(二)、(三)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恩施州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