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17
关于印发《湖北省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资委,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加快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省政府国资委制定了《湖北省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政府国资委       

                                                             2022年8月23日      

湖北省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切实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国资委指导监督全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实施专业化、体系化、法治化的监管。

第四条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着力推动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三)坚持法定职责,全面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和负责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职责,深入推进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

(四)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推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现国资监管全覆盖。

(五)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六)坚持上下联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形成国资监管一盘棋。

第二章  指导监督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指导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资监管工作机制,凝聚国资系统协同高效监管合力。

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创新监管制度,建立管资本与管党建相结合、履行出资人职责与履行国资监管职责相结合、党内监督与出资人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优化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

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重大变化,以及本地区国有资产总量、结构重大变动等情况。

第八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业务监督、综合监督、责任追究“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监督及社会监督等有效衔接,强化监督协同。

第三章 指导监督工作重点

第九条 按照“主业相同、产业相近、行业相关、优势互补”的原则,推进国资国企进行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和产业集团,加快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序推动国有资本向前瞻性、高端性、战略性重要行业产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有效提升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条全力推进公司制改造,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有机统一起来,发挥企业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加强企业董事会建设,建立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制度,保障经理层履职尽责,推动建立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十一条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契约化管理,完善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健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第十二条全面推进国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制定合规管理清单,推动合规要求深度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的企业内控体系,提高企业内部监督有效性,促使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第十三条深入推进国有资本整体布局,按照定位准确、边界清晰、统一衔接、引领有力的要求,着力做好国有资本中长期规划,聚焦国家战略湖北实施和全省产业规划布局,推动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为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发挥国资国企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第十四条统筹加强本地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健全产权管理工作体系,规范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交易监管等基础管理,全面监管国有资产分布状况,强化财务预决算管理、债务风险管控,完善信息编报,全面反映国有资产运营状况。

第四章 指导监督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地方党委领导下,督促国有企业加强党的建设,深入推进清廉国企建设,引导国有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强化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政策指导,对本地区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情况开展调研,对涉及国资监管体制的方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提出明确意见,保障国资监管政策法规在本地区贯彻实施。

第十七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法治建设、考核分配、改革重组、资本运作、董事会建设、监督追责、科技创新等工作的专项指导,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地方国资监管水平。

第十八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据国资监管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建立完善国资监管权利和责任清单,逐项明确权责事项及其适用范围、法定依据、运行流程等,对清单之外的企业经营管理事项,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建立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职、依法监管。

第十九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国资监管数字化智能化赋能,对企业组织机构、财务状况、“三重一大”事项、国企改革、投资规划、产权管理等纳入在线实时重点监管范围,及时预警提示风险因素。

第二十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全面履行国资监管职责组织督查、督办和评估,及时研究和汇总本地区指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综合情况,总结、推广和宣传国企改革、国资监管典型经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指导监督国资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指导监督综合归口机构工作人员,采取培训、引进、交流挂职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指导监督国资工作队伍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

第二十二条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指导监督国资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鄂国资规〔20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