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解读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23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解读

(解读人:胡艳  恩施州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23〕 号)已在州民政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现就标准调整相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调整2023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

(一)有政策规定。《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明确规定市州人民政府应每年调整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标准。《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社会救助标准量化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等具体要求,且要求各县(市、区)同时供养有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的供养机构实现县域内救助标准统一。  

(二)有考核要求。从2018年开始,省委、省政府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市州党政领导班子政绩目标年度考核范围,调整公布社会救助标准是其中一项重要指标。2022年,全省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将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城市低保标准的72%、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达到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68%纳入考核。今年考评方案中仍将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城市低保标准的比例纳入考评内容,并将指标要求确定为73%。

二、测算各项社会救助标准的参考数据是多少?

根据州统计部门的公布数据,2022年,全州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851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2831元、2021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6094元/人·年(暂无2022年数据),这些数据为我们测算社会救助标准提供了参考。

三、调整后的社会救助标准的主要有哪些?

(一)城市低保标准。全州城市低保标准由660元/人·月(7920元/人·年)提高到700元/人·月(8400元/人·年),达到2022年全州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1.28%。

(二)农村低保标准。全州农村低保标准由400元/人·月(4800元/人·年)提高到515元/人·月(6180元/人·年),达到2022年全州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48.16%,占城市低保标准的73.57%。

(三)城乡低保重点救助标准。继续根据享受重点救助对象的生活自理情况,按照30%、40%、50%的梯度比例增发补助资金。

(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320元/人·月(15840元/人·年)提高到1400元/人·月(16800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910元/人·月(10920元/人·年),照料护理费490元/人·月(5880元/人·年)。

(五)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800元/人·月(9600元/人·年)提高到1030元/人·月(12360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670元/人·月(8040元/人·年),照料护理费360元/人·月(4320元/人·年)。

(六)集中供养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

1.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继续按100元/人·月(1200元/人·年)的标准增发照料护理费;

2.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费补齐到1818元/人·月(21816元/人·年)。

(七)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

1.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由1345元/人·月(16140元/人·年)提高到1400元/人·月(16800元/人·年)。

2.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由2149元/人·月(25788元/人·年)提高到2240元/人·月(26880元/人·年)。

(八)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继续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8倍确定。

四、调整后的标准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文件中已明确,新的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23年4月起开始执行。